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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职业病危害防护纳入劳动合同条款

www.39.net  2008-9-5    
湖南省有关部门日前就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做好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将职业病危害防护内容作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联合发出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对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其中包括其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类型、危害的后果、单位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有关情况,并将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内容作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湖南还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对变更到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事先按上述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裁明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具体内容。

(实习编辑:周丽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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