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报告是上海市食药监局、复旦大学药学院在2007年10月到11月间,对北京、上海、广东、山东、四川和内蒙古6个省(直辖市)的18个市(县)进行调查后完成的。报告建议,政府应当承担起废弃药品处理的职责,并完善相关废弃药品处理的法规,对废弃药品最终实现分类回收和处置。
回收意愿与经济补偿相关
课题组发现,尽管半数以上的人都认为废弃药品对环境存在污染,但是其参与回收药品的意愿,却与经济补偿密切相关。调查表明,愿意将废弃药品送到回收药店的居民比重为63.1%,24.7%的居民表示不愿意;但当课题组强调无经济补偿的前提后,愿意将废弃药品送到回收药店的居民比重立即下降到47.9%。
过期药品的处理目前尚处于混乱阶段,其危害和涉及面要远胜于药品的不良反应。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常务副主任杜文民博士说:“本市2007年发生的15000多起药品不良反应中,仅有10%为新发生的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反应,其他均由不合理用药造成,而服用过期药正是其中的主要原因。”过期药品服用后不但不能治病,反而会因为药品时间过久而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造成伤害。
过期药难以合法回收
法规的缺失,是造成这一混乱局面的主要原因。报告显示,现有的《药品管理法》只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企业与机构不得使用过期药品,却并没有规范公民处理家庭废弃药品的行为,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和争议。
最大的争议是,药品能否有偿回收?目前,有些药店在开展这项活动时经常准备一些小礼品,而某些药厂提出的“以药换药”的行为,也明显具有广告意图。即使在药品监管部门内部,这一争议也很激烈。一部分人赞成药品有偿回收,理由是可以增加居民上交废弃药品的积极性,同时遏制百姓将药品卖给药贩子的现象;但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家庭废弃药品回收应该是一项公益事业,有偿回收则会产生误导,让人误以为“废弃药品是有价值的”。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过期药均有明确的定义。在日本,推销员会牢记家庭药品有效日期,及时上门更换;在英国,过期药的处理与居民的个人诚信度挂钩,如果不规范处理,就会被记上“不良记录”。而法国的法令更明确:企业必须负责或资助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及所有未曾使用的药品。
无论中国采取何种立法方式,课题组都认为:“不应将提供处方药作为推动群众上交家庭废弃药品的激励措施。”
过期药应提倡分类处理
报告还表示,对待废弃药品处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应该分类处理,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课题组在四川调研时,当地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从科学的角度出发,药品是应当分类处理的。有些中成药自然降解更快更好,可以作为有机肥料,例如板蓝根,本身就是取之自然,完全可以回归自然。
报告建议,对于少量一般性药品的废弃,例如OTC药品,应该由居民拆散包装后,作为生活垃圾自行处理,对于环境具有危害的废弃药品,例如处方药,应当集中回收、销毁。这样的做法,既可以方便居民自行处理废弃药品,又避免了集中回收后的污染。课题组认为,应当建立废弃药品危害的风险评估系统,在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示处理废弃药品的方法。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当调整政策,鼓励药企根据居民用药的实际情况,将一部分药品的大包装改为小包装,避免过量购药,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责任编辑:郎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