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这一新出台的举措,自即日起,河北省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或者使用假药,不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资质及发票,无法追溯假药来源,使故意售假行为不能依法受到打击和以代开发票或药品清单销售假药的,一经查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同时取消销售假药业务员的从业资格,10年内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工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有上述行为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消其行医资格。
(责任编辑:郎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