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明确将有三大举措全面改善药品集中招标政策中的弊端:即以政府为主导,取消中介机构,健全科学的药品评价体系;进一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原则上由药企直接投标;构建监管和非营利性平台。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长李熙在会上强调:“药品集中采购不但要继续做下去,而且要完善加强。今年将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同时继续鼓励加强试点。”在新医改方案公布前夜,卫生主管部门的此番态度可谓足够鲜明。
隐痛源自中介费
长期以来,有关药品招标过程中的中介机构问题备受业界诟病。企业要参与招标,须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最初,每个品规要交纳报名费;如果中标,每个品规还须交纳中标费。此外,还有标书费、履约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费用。与过去的分散招标相比,药企在集中招标中所承担的成本水涨船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价。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周燕曾表示,“招标工作繁复,部分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各地招标中,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约占招标总额的2%~6%,使得“招标总额越高,中介所收取的费用就越多,药企缺乏降价的动力”。
《医药经济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宪法,他表示,要求取消中介的呼声既合理又盲目。目前,招标采购或挂网限价采购都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市场准入和价格控制行为,目的是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提高药物的可负担性。在药价虚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进行第二次定价,提高药物的可承受能力,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应向企业收费。李宪法认为,“政府以招标或挂网限价的方式进行价格控制,可委托营利性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可委托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自行组建采购中心。但所需费用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政府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不能完全否定营利性服务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地方政府进行药价控制,要求药企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是不太合理,但如果因此认为集中采购应该取消营利性中介服务,同样不合理。
集中采购是建立规范化、集约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采购组织形式。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包括需求分析、成交撮合、合同订立、订单处理、库存控制、统一配送、支付结算等诸多环节,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上述专家告诉记者,美国的集中采购组织将集中采购服务定义为采购外包服务、资产管理服务、临床咨询服务和供应链技术服务四大组成部分。这样的中介服务能将分散的采购订单合并,形成规模效应,让买方降低采购成本,让卖方实现薄利多销,最终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药品集中采购中介服务,能为买卖双方创造价值,收取中介服务费理所当然。而收费的标准应当由市场调节,服务项目越多,给买卖双方带来的好处越多,收费标准理应越高。企业购买了中介服务,同时通过中介服务赚到了更多的钱。”
构建非营利性交易平台
要想继续推行集中招标政策并使之让政府、百姓和药企三方满意,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对症下药。此次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上有关人士透露,今年卫生部将进一步明确由政府建立监管平台和非营利性交易平台,真正体现政府主导作用。
建立非营利性交易平台是否意味着中介机构角色的淡化甚至逐渐被取代?这一平台将涵盖哪些方面?有关部门尚无正式回复,业界对此也看法不一。
李宪法分析道,建立非营利性集中采购交易和监管平台,是政府主导网上集中采购的配套政策,是否可行,取决于政府主导网上集中采购的政策内涵。“如果这里所说的网上集中采购是指目前广东、四川等地正在开展的以省为单位的挂网限价,目的是进行药价控制,提高药物的可负担性,那么,由政府投资建立采购中心和非营利性交易监管平台是可行的;如果网上集中采购是指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正意义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采购,目前各地建立的采购中心和交易监管平台还很难适应实际需要。” 广东省医药商业联盟秘书长、广东大翔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中心总经理谢嘉松认为,广东这方面的工作早在进行之中,一定程度上已实现非营利性。如去年进行的挂网采购,手续费已进一步降低。在解释中介机构的作用时他认为,就广东的情况看,集中招标采购由主管部门牵头,由于工作量太大,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也会收取一定费用,但程序已简化,缩减了很多中间环节。
而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东的态度则比较谨慎。他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相关政策的细则尚未明确,一切有待观察。另有分析人士认为,构建非营利性平台确有必要,但由于牵涉范围较广,非营利性如何落实,前景尚不明朗。
(责任编辑: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