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做法引起商户质疑:卖保健食品为何要办两个卫生许可证
业内人士称,相关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出台文件的目的在于部门揽权,谋取利益
法律学者:相关食药监管部门存在滥施许可、越权执法、乱收费等问题
对于广东省一些地区的便利店主来说,11月份是难熬的一个月。
这个月,广东省一些市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无证经营此类商品将予以重罚。
于是,一直在便利店中售卖的“红牛”、“力保健”等功能性饮料被要求下架。一时间,广东各地药监部门办证窗口门庭若市,保健食品经销商纷纷跑来办证,因此也催生出一些“地下办证”中介结构。
12月初,北京一律师团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对保健食品行业滥施许可、越权执法、严重增加企业负担、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有关问题,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律师函,吁请该局纠正地方有关部门的行为。
“红牛”、“力保健”被撤柜
自11月1日始,广东省东莞市食品药监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动了400多人,对全市药店、超市、士多店、日杂店等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士多店、日杂店等经常场所79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器械单位9家,发出整改通知书406份,查扣物品83件(箱)。
据悉,检查人员在许多加油站附属便利店以及“美宜家”、“万店通”等连锁店发现,这些便利店在销售“红牛”、“力保健”等功能饮料。在这次活动中,便利店的一些功能性饮品被禁售,检查人员给出的解释是该类饮料属于保健食品,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证才可售卖。
记者看到了广东省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13日对某商户开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湛江市霞山区××副食品店:你(单位)经营的椰岛鹿龟酒、红牛、鱼翅燕窝等保健食品,属无证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七天内到我局申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查处。”
还有一些地区的商户收到了《执行许可告知书》,内容大同小异,其中明示“无《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若无证仍然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佛山市一家商户对记者说:“我们卖这些饮料(红牛、力保健等)有七八年历史了,并且证件齐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现在突然又让我们去办一个证,这不是多余嘛!”
需“增办”许可证
保健食品“下架”事件发生后,引起了诸多媒体的注意,有广东当地媒体用“便利店禁售‘红牛’、‘金嗓子’”为题进行了报道,广东一些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
针对此次事件,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监管科副科长李孔威表示,有“卫食健”字号的都属于保健食品,便利店销售该类食品需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然后到市工商局增加营业许可方可售卖。据了解,东莞几乎所有的便利店的营业许可都是日用百货、副食品等,“都不具备售卖资格,便利店应立即将该类食品下架”。
从《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执行许可告知书》中可以发现,广东省一些地区禁售功能性饮品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条则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罚则。
一些法律专家就此提出异议,食品卫生法所指的卫生许可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而不是药监部门自己擅自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食品卫生法明确该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举有失妥当。
按照此种说法,一些商户也纷纷质疑:卖保健食品为何要办两个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