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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试用化妆品无生产日期属违法行为

2007-10-22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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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消委会律师表示,化妆品不论是赠品和正品,都是商品,均应执行化妆品标示规定。 <br>

  “我买了一整套的彩妆化妆品,商家送了很多赠品,但是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我不知道到底能不能用。”昨日市民王小姐向记者抱怨。

  走访:试用装赠品标识不全

   记者昨日走访了珠海市众多化妆品连锁店。在某连锁店泊美专柜,销售小姐热心地向记者推荐一款美白嫩肤产品。记者发现该试用装瓶身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另一款洗颜泥上也没有标注使用期限。记者询问原因,销售小姐表示“试用装上一般都不会标注”,又称尽管没有标注具体时期,但能保证质量安全。否则就不会让市民试用或者赠送。

  准备购买日本某名牌化妆品的张小姐表示,很多次她都是冲着赠品丰厚才咬牙买的,使用的时候心态“很侥幸”。“这些赠品加起来也值一百多元,有时候也没有标注使用日期。用的时候虽有点担心,但想着是大品牌,应该不会出现问题”。

  也有消费者表示,从来不用没标注使用日期的赠品,还是比较担心对皮肤造成伤害。

  律师:赠品也应标明期限

   免费试用的化妆品和赠品是否应该标注生产日期?市质监局一名人士表示,赠品也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和正规商品一样标注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根据《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化妆品(包括赠品和试用品)的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使用期限。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消委会律师朱光仁。朱律师表示,赠品和正品都是商品,都要执行化妆品标示规定。商家的试用装或附送的赠品没有标明使用日期,属于违法行为;而消费者在使用赠品或试用品后如果影响了健康,商家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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