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和厂家互相推诿
陈小姐称,去年7月9日,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到东莞市厚街镇珊瑚路一家饮食店吃饭。陈小姐点了几瓶啤酒。服务员将啤酒拿上来,刚倒了几杯,就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的东西。仔细一看,那是一只蝇子,另外还有几个像蛆的小白虫。大家都被这影响得毫无食欲,陈小姐到洗手间里呕吐了一番。
陈小姐要求店方给一个说法。店老板称,要给他一点时间联系啤酒公司。几天后,店老板告诉陈小姐,已经和啤酒公司联系,公司派了销售公司的一位姓包的区域主管来处理此事。
但包主管向公司一位姓陈的经理请示后,就说“开了瓶就不属于厂家责任”了,拒绝解决。店老板还让陈小姐听了当时他们和包主管谈话的录音,店老板说厂家不同意解决,他也没办法。
店家和厂家互相推诿,让陈小姐气愤不已。陈小姐说,这事情给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协商过程中,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10箱啤酒作为补偿,陈小姐没有答应。
消费者怒告店家和啤酒厂
2007年9月,陈小姐将店方和某啤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陈小姐有权选择店方或者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小姐认为存在啤酒缺陷责任的在于啤酒公司而不是销售者店方。啤酒公司作为啤酒生产企业,完全有条件通过封存、质量检验等方式确认产品有无质量问题。故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补偿10箱啤酒的行为应视为其确认其啤酒存在质量问题。啤酒有小虫造成陈小姐身体不适,发生呕吐,可认定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陈小姐该瓶啤酒钱7元及精神伤害赔偿1000元,若店方先赔给陈小姐,可向啤酒公司追偿。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
日前,某啤酒公司已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陈小姐。
(责任编辑:李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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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在吉林三甲医院从事中医、针灸理疗工作二十余年。曾在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研修,曾受俄罗斯政府邀请从事中医、针灸等中医诊疗工作。撰写国家级、省级医学论文20余篇,并亲自带教多名中医进修学生。擅长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引起的各种关节肌肉疼痛,中风偏瘫、痿症、哮喘、癫痫、呃逆等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骨关节、软组织、肌肉等疾患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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