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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经理被误诊精神病失业 为复名誉奔波4年

2011-02-24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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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曾在数家外企任经理的阿莉(化名),最近4年来一直为两件事奔波:摘掉精神病的帽子,找回因“精神病”而丢掉的高薪工作。<br>

  阅读提示:曾在数家外企任经理的阿莉(化名),最近4年来一直为两件事奔波:摘掉精神病的帽子,找回因“精神病”而丢掉的高薪工作。

  2月23日上午,阿莉坐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席,对面被上诉人席上是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镇江四院”)的代理律师。4年前,她在镇江四院就医时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这是二审。2009年,一审在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进,阿莉要求镇江四院修正诊断,恢复其名誉,并赔偿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010年9月,一审判决下达,阿莉败诉。

  发病

  阿莉的案情并不复杂。2006年10月底,时年30岁、身为镇江人的她,被法资企业罗地亚(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高薪聘用,任部门经理。

  当时,罗地亚准备从无迁到镇江,办公大楼正在建设中。2007年3月12日,包括阿莉在内的少数员工首批搬入新楼。当天,阿莉即感觉不适,接下来的日子,她陆续出现流涕、发烧、声音嘶哑胸闷眩晕头痛、手指麻木等症状。

  阿莉当时即怀疑,接踵而至的不适源于室内环境污染。她说,新办公楼是全封闭的,而楼内中央空调还未正常运转,空气里弥漫着刺气味。在那里办公的同事,都有不适感,只是没她严重。

  尽管不舒服,阿莉还是坚持上班。4月19日,法国大老板来检查工作,她参加了晚上的聚餐。当天其父亲接到罗地亚人事经理的电话,被告知其女儿“不认识人了”,目光呆滞,言行怪异。当晚9点左右,阿莉被两名同事搀回家。其时,她神志不清,浑身发冷,瞳孔大。夜里,出现痉挛。

  到20日早上,种种症状并未缓解。一名做医生的邻居看过后,猜测阿莉是急性中毒。阿莉父母立刻带着女儿前往镇江四院,明确告诉医生,女儿在有毒环境工作过一个多月,身体多日不适,希望尽快解毒。医生迅速下药,开了思瑞康等药。

  “误诊”

  首先发现阿莉被当做精神病人治疗的是阿莉本人。

  住院头几天,阿莉基本昏睡在床。4月25日,她的意识开始恢复,才发现自己在医院,并且住在不能自由出入的精神病区。神智渐清的她不断要求出院,想尽早上班,医生则建议多观察几天。适逢“五一”长假,她便同意继续住院。

  考虑到所住病区的特殊性,阿莉怀疑自己可能被当成精神病患者。5月8日,她找医生沟通,请对方考虑是否要做“急性中毒”的诊断“医生却暴跳如雷,指着我叫嚷说“你必须承认有精神病!”

  “我和家人懵了,中毒怎么变成精神病。”阿莉赶紧于次日出院。医生开具的《出院小结》中,诊断结论是“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接下来的遭遇让阿莉认识到,精神病这顶帽子足以毁掉她的人生。5月11日,她重回罗地亚上班。几天后,公司领导突然通知她回家,当时的理由含糊其辞。公司后来透,因为她有精神疾病。

  与此同时,阿莉父亲仔细阅读思瑞康说明书,才知那是专治精神分裂症的。“家里从没出过精神病,我女儿脑部也没受创伤,怎么会有精神病。”

  阿莉想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5月23日,她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看病,被诊断为急性脑功能障碍、苯中毒可能,建议减停药物。她当天开始减药,3天后彻底停药。7月18日,她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复诊,被确诊为“中毒性脑病”。她仍不踏实,又到上海两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中毒”、“中毒性脑病”。

  病历

  有数份“中毒”诊断做支撑,阿莉信心满满地找到镇江四院,希望对方修正“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诊断,但多番协商未果。无奈之下,2008年4月,她将镇江四院告上法庭,同时申请对医院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5月份,与被告交换证据材料后,阿莉大吃一惊,病例中3处父亲签名中有2个系伪造,且多处记录自相矛盾。阿莉一共找出20多处疑点,她怀疑整个病历被精心篡改过。后来,镇江四院承认,确有两处阿莉父亲的签名系医院所签,但否认其他方面有过错。

  一审法院委托权威机构对病历进行文书鉴定,仅签名被确认系伪造,其余项目因涉及“精神病临床医学内容”,超出文书鉴定业务范围,未能鉴定。

  “病历被改得面目全非,根据它去做司法鉴定,结果能真实吗?”2008年11月,阿莉撤回起诉之初的鉴定申请,要求一审法院对病历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仅从记录内容矛盾认定被告伪造病历,太主观。而按照阿莉的理解,是否伪造病历,法院凭一般逻辑常识即可推定,就像1不等于2那么显而易见。

  此后,镇江四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希望阿莉配合。阿莉坚持己见:先鉴定病历真伪,然后配合做司法鉴定。

  僵持之间,一审法院于2010年9月做出判决:从医患知情谈话记录分析,尚难判断被告的伪造行为导致原告何种程度的损害,该判断有赖于临床法医学鉴定;虽然医疗侵权案实行举证倒置,医疗机构须证明自己无过错,但医方申请鉴定后,需患者配合。因原告不配合,导致无法得到专家意见,影响本案的法律判断,驳回原告请求。

  谁之过

  二审的辩论焦点由此变成:伪造病历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司法鉴定未能做成责任在谁?

  “医院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伪造病历,目的一定是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阿莉的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卓小勤说,被告伪造病历,造成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最终导致无法界定责任归属,使证据灭失的一方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

  卓小勤开庭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导致患者受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阿莉所遭遇的,正是这个问题。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本案中,用于司法鉴定的病历有假。”卓小勤说,一审法院将责任推到原告身上是错误的。

  卓小勤说,目前的病历鉴定,一般只有笔迹鉴定和墨迹鉴定,根据病历内容鉴定病历“合法性、原始性、完整性、逻辑性”的很少,接下来,他将向阿莉案的二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全面鉴定病历。

(实习编辑:谭宛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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