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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降社会资本办医门槛 境外资本可独资办医院

2010-12-04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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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放宽对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的税收和价格政策,外资还可独资在我国开设医院。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下称《社会办医》),从准入范围、落实优惠政策、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共25条意见。

  准入是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的第一个环节,《社会办医》提出,首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还要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公立医院改革也要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最终在程序审批上也要简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此次鼓励社会办医重拳还落在优惠政策方面,共11条意见涉及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优惠。未来,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保局、卫生部、民生部等都要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伤险、生育险、医疗救助等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此外,非公立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要享受同等优惠;国家还会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等。

  除了鼓励支持,还着重提出了监督和规范。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也在监督的重点范围内。

  此外,还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重点解读

  【关键词】 社会资本办医

  原文: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细则: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解读:著名医院管理专家王健康表示,以我国目前医疗机构的现状来说,从事社会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力量尚显薄弱,国家此次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政策对象主要是指包括社区、中小型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培训机构及医疗咨询机构等,开展的服务项目包括传染病、农村卫生、妇幼保健等基层公共卫生,体现政府职能对医疗市场分布的调整。

  【关键词】 公立医院改制

  原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细则: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解读:王健康表示,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意味着国家将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新一轮的服务质量比拼。一方面,近年来,医生收取患者红包、医药代表回扣的报道屡被见诸报端,这与其自身管理不无关系,社会资本的注入势必会引起吃“皇粮”的公立医院的竞争意识;另一方面,运行状况不好的公立医院也将面临重组甚至被淘汰的风险。

  【关键词】

  外资由合资变独资

  原文: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细则: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解读:王健康表示,从此次所用的“允许”字眼不难看出,国家对外资办医是明确鼓励态度的。目前,境外资本在我国多是以合资的形式出现的,且对其入股比例有所限制,如内陆省份多是不超过30%,东南部沿海省份则不超过50%。随着国家对外资办医的鼓励性政策推出,其参股比例有望逐渐扩大。但为保证医疗质量的统一,外资办医不仅需经国家严格的审批手续,在我国从业的医师也需获得我国医师资质方能上岗,除中外互认的相关学历外,他国同类医疗机构的医师资质无法认可。

  王健康认为,外资办医的引入和推广将有效弥补我国目前医疗行业资金短缺、医疗水平亟待提高等不足,同时,对公立医院的改革,如新理念和新型管理方式的引进也可以起到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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