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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新农合定点机构医疗行为

2008-05-08 1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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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陕西省下发了《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出现年度检查综合考评不合格,年度综合考评两次被排在倒数第一名,平均住院医疗费用较高和出院患者满意度连续两次低于85%等9种情况的,取消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暂行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国家同等级医院管理规定。所有参合患者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所有参合住院患者住院总费用的38%。自费药品费用年度内不得超过所有参合患者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直系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要免费向患者提供报销时所需要的住院病历相关资料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清单。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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