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中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一些只能在医院使用的临床品种的药品在某些药店也有销售,而在药店销售的这些药品很多根本就没有合法票据。经核查,这些“临床品种”药品是药品生产企业或其经销商将其限定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限定区域进行销售的。这种药品对于一般的药品零售企业是不供应的,在普通的公司也进不到货,是“有门道”的人窜货购进的。
药品窜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代理商窜货。有些厂家的销售政策是代理商买断某产品在某区域的销售权,然后以厂家的名义销售到终端。一些外地代理商有时会将其产品窜货销售到药店、诊所等,中间省去了促销费、公关费等相关费用,药品价格自然会低一点,药店能购进俏货卖肯定乐意,双方都有利可图。二是厂家业务员窜货。有的厂家通常会把全国的市场划分为若干区,每一区域又划分为若干小区,由企业的业务员分别负责,制定一定的销售任务来奖勤罚懒。某些区域的负责人为了完成任务或多拿奖金,有可能会将药品窜货销售到其他区域。
窜货很容易造成假药泛滥。由于窜货药品不是从合法公司送货,根本没有合法票据,终端对于这些品种也不会要求其提供资质证明,中间环节很容易出现假药。目前窜货主要有三种形式:直接发假药、调包发假药、真药中夹带假药。窜货药品储存条件差,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窜货者的药品一般是不放在正规仓库的,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容易造成合格药品变质。因为没有票据,在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终端找不到供货商,既损害了药品零售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诊所和消费者的利益。
虽然窜货行为有以上诸多危害,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的驱使,不管是代理商还是业务员,其利润空间都是很大的。笔者认为应从多环节制止窜货行为,消除药价虚高,消除或缩小窜货的利润空间。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严格审查药品广告内容,防止和减少药品广告的错误导向性宣传。加大对涉药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开处方拿提成的行为,让医生少开或不开“大处方”和“人情方”,促使医生合理用药。临床品种药品是窜货的“重头戏”,所谓的“做促销”会导致药价虚高,这也是一种商业贿赂,应严厉打击。
另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药品价格。目前我国很多药品的实际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差距太远,这样就有了巨大的利润空间,为窜货提供了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代理商和业务员的管理,防止窜货行为的发生。例如有的企业会在药盒上打上区域码,一眼就能看出是不是窜货的药品。如果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窜货行为,应该给予当事人重罚。药店、诊所等药品终端应加强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贪图小利而置药品质量于不顾。作为药品监管部门,更应该加强对终端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管,加大对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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