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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应由谁来做主?

2008-01-2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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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何一文、何志刚的“交叉换肾”是一场生命与伦理和法律的权衡,虽然社会舆论大多赞成医院交叉换肾,广医二院的伦理委员会最终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依然作出了暂缓的决定。

  可能那些专家在面对“生命”与“法律”时,暂缓与否是一个艰难的取舍。但社会在发展,时势在变迁,已定的法律和伦理不一定全都适合当下的判决。当社会出现新情况时,法律和伦理也应以全新的视野,重新审视发生的一切。

  广医二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广州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刘俊荣说,从伦理学的角度讲,对生命的尊重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禁止器官买卖,所以从救死扶伤的角度讲,只要交换是双方的自主行为,而且没有金钱交易,就可以实施交换。交叉换肾并不违背条例的宗旨,只是在制定条例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具体的实际情况。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指出,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存在法律漏洞:“交叉移植”属于有条件的非亲属交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没有考虑这类多家庭互换肾脏的“小概率事件”,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但是这种手术不能鼓励在国内推广,因为风险显而易见。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何一文、何志刚这两家很显然不在法律规定之列。但是,《条例》在关于非亲缘关系器官捐献人的大门之前,还是留了一道门缝,即所谓“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如此含糊的字眼。广医二院伦理委员会也建议两个家庭补充能证明存在“因帮扶而形成亲情关系”的文件。言下之意,倘若能证明两家有“亲情关系”,交叉换肾的手术还是有可能的。

  可是反过来看,“补充亲情关系”这一行为实际上也表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所谓的“补充”也就是给其披上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而已。

  李虹告诉《市场报》记者,“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则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作为法律条文,这个措辞有些不严谨。如果随意认定“亲情关系”,极有可能给器官买卖提供可乘之机。就会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所以应该列明哪些情况可以满足“帮扶而形成的亲情关系”,不给犯罪分子留有余地。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认为,实施未满一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目前无修改余地,不代表未来不会修改。但修改也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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