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着蛮难死也难,浑身僵痛四肢瘫。真情呼唤安乐死,长眠深海心才安……”这是邓文对安乐死立法悲苦请求之心的表达……[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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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日本
俄勒冈州:美国唯一允许在医生协助下实施安乐死的州,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208名俄勒冈人选择了安乐死。佛罗里达州:佛州禁止安乐死,但灵活处理个案。——美国
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的组织已经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英国
北部地方1995年6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批准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澳大利亚
1997年5月20日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判决,对明确表示意愿的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合法。——哥伦比亚
自杀合法,在他人帮助下安乐死非法。围绕这一命题,纷争不断。——加拿大
1993年通过一项法律,对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免于追究法律责任。——荷兰
1997年4月15日,南非法律委员会发布长达100页的报告,讨论“安乐死和机械维持生命”,并提出有条件支持安乐死的法案。——南非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州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8年纳粹分子在德国强迫实行安乐死。
1969年英国国会讨论安乐死法案。
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1年荷兰有2300人提出安乐死要求。
1993年11月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安乐死可免于起诉。
1995年6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
1997年3月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2000年3月法国公布一项实施安乐死的研究,它建议,在法国实施安乐死应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但在所有医疗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有病人的强烈要求,实施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