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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亲情” 业内人士揭开药品会议营销黑幕

2010-03-29

核心提示:“恐吓+亲情”,业内人士揭开药品会议营销黑幕。

  会议营销的四大危害

  张先生给记者列举了几项会议营销的危害,他说,药品作为一项特殊商品,按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在专门的地点销售,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质,会议营销的这种方式首先就属于违法行为。

  老年人患病之后,应该先由医生诊断,然后服药,会议营销这种方式往往对药品进行了夸大甚至虚假宣传,让老人买药、服药,最后,有可能造成病情延误,引起严重后果。

  药品营销有专业的流通渠道,就是通过医疗机构和药店,会议营销这种方式在宣传自己的同时,还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打压,影响正规渠道的药品流通。

  一些业务员的销售方式影响老年人家庭和睦,读者佟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母亲对一些药品业务员的话非常信任,甚至超过了对自己的信任,每当自己阻止母亲通过会议营销购买药品的时候,母亲总是恶语相应,佟先生既不能放任母亲购买这些药品,也不知道怎么劝阻,弄得无所适从。

  张先生认为,这种现象并不是无法控制的,首先要在渠道上,控制住药厂向外发送的途径,禁止药厂向个人发送药物,药厂将药物发送到具有资质的药品公司和药店,会议营销的这种销售方式的药品来源就会被切断。

  相关部门可以对会议营销这种方式进行执法,首先是药监部门,这种药品销售方式违反《药品管理法》,可以对其进行查处;专家讲座、做检测等行为都属于非法行医,卫生部门也可以进行查处。

  张先生最后说:“虽然现在药品会议营销的这种方式很普遍,很猖獗,危害性也很大,但是,只要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是一定可以杜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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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营销属于违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习编辑:马丽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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