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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行规?辉瑞咋这么犟

2008-04-08医药经济报

核心提示:3月31日,马萨诸塞州波士顿联邦法官拒绝药厂试图获取医学杂志同行评议文件的请求,认为强迫杂志公布这些信息将会危害同行评议的程序。

  案件源于消费者与医疗服务人员起诉辉瑞的关节炎治疗药物西乐葆(Celebrex)和Bextra可能引致严重不良反应。(注:Celebrex与万络同属COX-2抑制剂,其案与万络伤害案类似)去年,辉瑞发出传票,要求已发表这些药物研究论文的医学杂志,包括《美国医学会杂志》(JAMA)和《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等提供所有的同行评议文件和手稿。1月,辉瑞对JAMA和NEJM提起诉讼,要求杂志执行。

  按照行规,刊登在科学期刊上的文章大都需要经过同行评议后才可发表,为了保证评审的客观性,评委的身份要保密,还要与作者隔离。只有编辑、责任编委或主编知道评委身份,评审意见只在编辑和作者之间沟通。

  两家杂志的主编认为公布这些文件将会危害同行评审程序,不对有关资料进行保密就会影响评审的公正性。3月,伊利诺斯州芝加哥法官赞成JAMA的观点,拒绝了辉瑞的请求。

  而今,NEJM也赢得了这起官司。与芝加哥地方行政法院不同的是,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法官同意辉瑞获取这些信息与公司辩护有关,而辉瑞也同意将资料缩小为匿名评审意见,但法官考虑到“NEJM杂志保障评审过程的绝密性非常重要”,仍拒绝了辉瑞的请求。

  《美国医学会杂志》主编不满——

  迟早关门大吉

  JAMA主编Catherine DeAngelis博士,最近就辉瑞以法院传票方式,试图强行索取临床研究论文评审材料的行为表示不满。辉瑞此举也引来了业内人士的纷纷指责。

  JAMA在网络发表的社论中表示,辉瑞要求查看内部审稿文件的传票“明显威胁到杂志决策系统的尊严和诚信”。这篇社评指出,辉瑞发出的传票要求JAMA杂志社和文档管理处提供当时审查该药临床试验论文的所有文件,包括论文手稿的所有评审意见、被拒绝发表的论文稿、审稿人身份及其所审评的论文。辉瑞对上述指责表示否认,声称其并不要求杂志社披露如此详细的资料。法院经权衡后,天平偏向JAMA杂志和文档处这边,同意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

  JAMA主编 Catherine DeAngelis博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如果按照辉瑞提出的要求,医学杂志随便向厂商公布评审信息和资料,迟早要关门大吉。”虽然尚不清楚论文作者或厂商会否对评审者进行报复,但她并不排除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评审者把自己的声誉、时间和宝贵经验都投入到审稿当中,这些工作基本上是没有回报的(大部分审稿是带有荣誉性和义务性的)。一旦公开他们的评审身份,极可能造成作者与评审者之间的不愉快,这么一来,评审者就会拒绝评审工作。”

  针对JAMA杂志的批评,辉瑞发表声明指出:“辉瑞并不想破坏医学期刊发布社论和评审意见的保密性原则,只是想获得杂志发给作者的同行审查意见。辉瑞已明确表示,愿意在不知晓评审者身份的前提下,调用和查阅这些论文评审意见和资料。”(注:辉瑞开始提出法院传票时并未做此表示。)

  《科学》编辑很生气——

  公众不在乎?

  近日,辉瑞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申请,希望NEJM交出杂志曾刊载的某些研究的机密专家审评文件。《科学》(Science)杂志对此发表一篇社论,称此举为“非法调查”,可能给科学出版界带来连锁反弹效应。

  尽管辉瑞表示,索要这些文件是为了在诉讼案件中保护自己,因为上述案件中的原告律师曾引用出自NEJM的研究。但是社论作者Donald Kennedy(原FDA局长)指出,如果辉瑞的要求得到法院认可,可能会使科学家们在今后审评研究论文时有所顾忌,而专家审评是论文发表之前的审查过程之一,也是科研界的基础之一。

  Kennedy引用的一篇法律汇编提到,辉瑞曾表示“公众没有兴趣保护科学杂志的编辑过程。”Kennedy对此的回应是:“难道公众不想了解有可信度的生物医学科学?难道医学团体不需要那些有助于提高业务的知识?”

  辉瑞在一个媒体声明中称:“在任何诉讼中,发出传票只是一个搜集证据的常规流程。事实上,在本案的法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都会向多名作者和/或多家医学及科学出版界发出传票。”

  事件分析

  辉瑞打的小算盘

  按照美国联邦《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通常称为FOIA)的原则,个人和公司在应对官司案中有权索取相关的证词、数据和资料。辉瑞索取与其官司有关的文件,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为何只有辉瑞律师提出此要求,原告律师并无此要求呢?

  科学论文的同行保密评议是科学出版界的惯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常理,像辉瑞这样的大公司,每天要与无数科技精英和媒体出版机构打交道,没理由不知道科技出版行规,为何要别出心裁地硬性逼迫杂志社公开其秘密评审文稿呢?我们不否认辉瑞请求的部分合理性,却不免怀疑其要求的真正动机和效果。

  首先,这一要求能否得到法官认可?辉瑞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事实上,法官已经表示支持杂志社立场。即使法官部分允许辉瑞此举,事情也未必这么简单,很可能要上诉至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

  其次,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及会议资料比较,未公开的评审意见究竟藏有多大的价值可作为打官司的秘密武器或支持证据?这一点很令人怀疑。辉瑞完全有能力和资源请到相应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何必硬要走法院传票之路,冒犯整个科技出版界,值得吗?

  笔者不得不怀疑辉瑞此举乃“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正的意图是——拖!

  药品安全诉讼官司一般要打上许多年,其间要经历多场开庭审理和证据呈现。原告律师代表的是弱势群体老弱病残者,他们通常都经不起拖,一旦官司打上5~10年的持久战,许多人可能已经不在人世了。调用大量内部文件,当然不容易得到。(不“好”事多磨,怎么会“顺理”成章?)即使得到这些资料,查阅又要花费许多时间。官司拖得越久,原告的心理压力也越大,许多原告最终或许会选择放弃或让步。大药厂凭着自己的雄厚资金和强大的律师队伍,真是什么奇招都使得上。

  虽然我们还无法预测辉瑞官司的最终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辉瑞率先提出调档查看科学论文密审资料的行为,势必得不偿失,此举必难成功,也不会得到科技界和出版界的支持。奉劝辉瑞一句,与其花钱做这么一件不得民心的事情,还不如好好学习默沙东,创造性地和解官司、化解矛盾。

  辉瑞现任CEO是律师出身,但愿辉瑞的法律部门不会因为老大的背景和部门地位升级而过度使用法律武器,忽略企业在公众面前的形象。辉瑞或许曾为公众健康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但若不拘小节,过于较真或算计,或许反被聪明误,毁掉企业的品牌形象。

  与科技出版界作对,不顾论文评审者的利益,很可能让一流科学家罢审,这是科学界的重大损失,谁背得起这个“黑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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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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