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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药商业贿赂不要语焉不详的文件

2014-09-17 10:40:59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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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其实,针对具体问题相关部门拿出应对的具体措施,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才是王道。面对含含糊糊而没有切实的有力手段的政策文件,现实中的脚步必将停滞不前。

  为整治医药购销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商业贿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关于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向医疗机构进行商业贿赂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全面自查自纠。(新华网9月15日消息)

  这则消息冠以的标题是“福建严禁药品、医械企业向医疗机构进行商业贿赂 ”,乍一看,小编认为《若干规定》肯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对抗商业贿赂的措施,当在福建食药监局找到这一文件时,不免有些失望。简单来说,《若干规定》包括五条,前三条是说药品、医疗器械企业不得做什么,第四条告诉这些企业如何做事正确的,最后一条是提醒各级食药监部门如何加强监督检查。

  最后一条包含了一些具体办法,比如,把商业贿赂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企业诚信倡议活动。虽说这些具体办法也没有具体的细则规定,但是相比前四条,像教导小孩子一样告诉企业什么要做,什么不可以做相比,好的不止一点点。

打击医药商业贿赂不要语焉不详的文件

  拒绝商业贿赂行为,打造诚信企业,这些内容是每个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流通企业都清楚知道的,这涉及到的是企业的道德感,就像每个人都知道偷窃违法是人类的道德体现。相关部门如今的特意提醒,似乎是在唤醒企业的道德感,然君可见,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并没有消失。

  推及到各类政策规定,政府文件多是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的话语,公开之后面临的肯定是外界诸多猜想和解读,而实际的推进总是不见动静。其实,针对具体问题相关部门拿出应对的具体措施,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才是王道。面对含含糊糊而没有切实的有力手段的政策文件,现实中的脚步必将停滞不前。

  附录《若干规定》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时,不得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不得有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四、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从经营理念、管理理念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入手,深入分析与医院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逐一进行改正。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守法经营监督检查,并以此为契机抓好诚信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把商业贿赂行为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组织开展企业诚信倡议活动,引导、督促企业增强自律意识,不断优化信用环境,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全力打造福建医药行业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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