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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卫生院长私刻公章到处盖 被判管制2年

www.39.net  2008-2-19    
身为镇卫生院院长的阜南县马某,为图盖章方便,竟私自复制单位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调整工作后,又将私刻印章交由新单位使用。因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近日,马某被阜阳中院判处管制2年。

  现年37岁的马某在任职阜南县某镇卫生院院长期间,从该县卫生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一枚,供卫生院开具出生证明时使用。2004年下半年,马某将此专用章交给本院职工张某使用保管。

  此后,马某为方便自己为他人开具出生证明,便安排该院人员到阜阳,又刻制一枚相同字样规格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005年10月,马某因违反计生政策被免职,调至该镇保健站工作。

  2006年7月,该镇保健站安排职工宋某对外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马某将伪造的专用章提供给保健站使用。至2007年8月案发,保健站以每份证明收取15元至25元不等的费用对外出售约200份。

  2007年11月,一审法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以被告人马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管制2年。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以其安排单位人员刻制专用章,系在工作范围内使用,未用该章谋取私利,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要求改判其无罪。

  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制作、发放、使用,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体现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它是单位对外实施法律授权活动,承担法律后果的证明形式。马某明知其无权制作,却为个人使用方便和小团体利益,私自刻制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单位印章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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