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表示,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护理事业将沿着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护理行为将更加规范;护理工作将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护士合法权益也将更加有保障。也有医院管理专家认为,条例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明确权利和义务
条例在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执业行为及医疗机构的职责方面,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也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以下的规定: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疗卫生机构则承担着以下职责:首先,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其次,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最后,加强护士管理。其中包括: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执行到位需要时间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是不是说同工同酬?”某三级医院护士王莉发出询问,并表示条例的出台对护士是一个保障,希望对现状能有所改变,尤其是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王莉因为没有编制,休产假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过年值班也没有相应补贴。“同工不同酬在医院很普遍,在我们医院的一些科室,聘用的护士只可以拿科室奖金的三分之一,甚至没有奖金。希望能有机构监督医院实施。”
还有护士关心的护理人员严重缺编的问题。湖北省黄石市某医院的李护士告诉记者,在他们科室,白班护士平均每人负责15~20位病人,公休日、节假日值班护士和夜班护士平均每人要护理四五十位病人。护士配置不足,护患比例失衡,使得本应由护士做的生活护理只好由病人家属代劳。医院轻视护理工作对医疗水平和质量的保障作用,在护士人力配备上减了又减,以致出现了由病人家属、陪护替代护士从事病情观察,或由护工承担部分技术护理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全国的医院都很普遍。卫生部2005年对全国240余所医院进行的调查显示,护士的配置达到卫生部1978年《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要求的仅有两所医院,大小医院普遍存在着护士缺编、护理岗位职责界定不清等问题。在许多医院,本来就配置不足的护士还要承担大量的非护理工作。
“医院要考虑到运营成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用行政手段强化医院护士配置尚且非常困难,现行体制下,院长自主权也越来越大,而且各医院床位使用率等差别很大,要求医院按统一标准配备护士不太现实。”一位医院管理专家表示,条例的某些条款过于理想化,想要实现有一定难度。
条例中关于护理人员劳动保障的内容,在现实中也不容乐观。一位河南某大医院的护士表示,就在此条例公布的前一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天,医院将其公开招聘的10多位护士召集在一起,强迫她们提交自愿解除合同申请,并收回原已签订的合同文本,称医院将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提高她们的待遇等等。
护士们不同意医院的做法,认为其实际上是工龄清零行为。时至今日,2008年已过去了一个多月,该院的护士们(包括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几十名护士)仍未得到院方的任何答复,公开招聘的护士在发工资时仅仅领到了最低工资550元,扣除“三金”后只剩下400多元。
“属于咱们护士的法规终于出来了,但愿它能切实保护到我们这些护士。律师说,工龄是不可能被清零的。因为工龄已经客观存在了几年、十几年,并不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提出,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否认它的存在。我还想继续做护士,如果医院最后把我开除了,我都不知道还能做什么工作。”该护士说。
中华护理学会河南省分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条例颁布到施行到位确实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学会将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保护护士合法权益,确保护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临床护理安全。
(责任编辑:郎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