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副主任卢风霞15日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说,现行国家药品定价原则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目前正在探索将药品临床价值列入定价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国家对列入医保报销标准的药物和带有一定垄断性、特殊性的药物实行政府定价。现行药物定价原则比较强调弥补生产经营者的合理成本,体现市场供需关系。此原则虽然整体合理,但在实践中却可能产生价格“逆调节”现象,即大量质优价廉的廉价药因利润不高而无人愿意生产。
卢风霞说,将药物临床价值列入定价因素,就是要综合考虑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依从性、方便性等因素。除此之外,今后药品定价因素可能还将包括创新程度、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国际比较参考等。
今后中国新药和仿制药的定价也将基于不同原则。新药定价侧重于效用评价、成本评价、国际参考、定期审批等;仿制药定价则将参考代表品定价、差比价系数、首先仿制、规模定价、优质定价等因素。
卢风霞说,通过药品定价原则的不断完善,希望能达到促进药品创新、促进药品合理开发、促进合理用药、促进公平合理竞争、促进费用节约等政策目标。
(责任编辑: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