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项规定,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含库房)面积应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与非营业区域分开,独立于生活区域,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具备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并运行良好,产品摆放时应隔墙离地。
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期间的质量由经营企业负责,进货时应检查验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购销台账,不仅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还须记录批发售出产品的流向及销出数量等内容。台账都得保存2年以上。没有建立购销台账的,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市。
目前,《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正在市药监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截止到本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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