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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费定价标准摸底

2010-08-17

核心提示:北京药学会的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调研于近日结题,调研报告将提交国家相关部门,以作决策参考。8月7日,北京药学会药品技术评估中心《药事服务费收取的国外研究及国内实施的探讨研究》结题会在北京发布。据课题组负责人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的常明主任介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已在全国16个城市进行试点,其中设立药事服务费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部分。

  此外,加强对药学服务的考核和监督也十分重要。史录文教授建议,至于药学服务的考核标准,应将药品在医院内流转的全过程加以分解,围绕患者用药的每个环节进行相关药师服务的定量、定性分析,找准评价标准,并持续考察和完善指标,建立起相对科学、合理并具可操作性的考核标准体系。

  常明强调,药学服务的考核体系应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即将医保部门纳入考核体系,通过付费方的干预驱动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发挥最大作用,这样也可以调动医保部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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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药事服务费开征起步

  近日,由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广东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先期在深圳、韶关、中山、东莞、湛江和佛山这6市试水药事服务费,以降低医院药品15%的加价率。《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过程中的成本、医师开具处方的成本和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劳务费用,设立药事服务费,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

  广东省的设想是药事服务费门诊以每人次为计费单位,住院以床日为计费单位。其中,医疗保险参保、“新农合”参合人员门诊药事服务费由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药事服务费列入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目前6市药事服务费试水后,反映均不一。鉴于此,各试点城市物价部门在会同卫生、社保部门制定药事服务费标准时都非常谨慎。

(实习编辑: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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