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桂林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说,《意见》规定,今后无论是超市大卖场,还是小食杂店,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都必须在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
据该负责人介绍,《意见》要求,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其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份、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消费者如发现商家销售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不作醒目提示,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消费者可向消委会或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实习编辑: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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