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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盗用、造假批号现象严重

2011-09-27 18:06:00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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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保健食品行业的管控加强和规范整顿、消费者产品辨别能力提升,入行门槛也越来越高。一些不法企业不惜铤而通过盗用他人批号、造假、模仿包装等恶劣手段欺骗消费者,从而引发了众多投诉和纠纷。

  【北京媒体中心】据中国保健品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保健品的销售总额达900亿,今年全年销售规模肯定过千亿。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发展势头可谓非常火爆。但同时,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保健食品行业的管控加强和规范整顿、消费者产品辨别能力提升,入行门槛也越来越高。一些不法企业面对逐渐健全的市场背景,为了获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盗用他人批号、造假、模仿包装等恶劣手段欺骗消费者,从而引发了众多投诉和纠纷。

保健食品盗用、造假批号现象严重
图为多地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检查

  鉴于此,近期全国各地纷纷组织了以打击假冒保健食品为主要内容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触目惊心,假冒、违规现象五花八门,首先,假冒保健食品、盗用保健食品文号行为猖獗。既有纯粹盗用文号,品名和审批内容均假的产品,也有部分为假的产品。如一款盗用“卫食健字(2002)第0108号”批文的产品“大豆异黄酮金因软胶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数据库中,该批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金因康牌金因康软胶囊”;保健食品“雪域唐清”所使用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726”系盗用“陕科牌康乐益胶囊”的批准文号;标示“天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力钙”和“钙尔奇D”,其使用的批号“国食健字G20070361”,实际上所对应的产品名为“宝健牌迪钙片”等。更有甚者,前一段时间重庆市药监局通报,在进行市场监察时发现,竟有14种假冒减肥药同时盗用同一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除以上盗用、套号现象外,还有一些产品直接自己“制造”所谓的批准文号。如一种标示为“藏卫食健字(2007)第068号”的“六十六味帝皇丸”,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这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盗用、造假批号现象严重
图为假冒的保健食品

  其次,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有的利用字体大小误导消费者,有的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暗示某一保健食品与另一产品相似或相同。有的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作用。如某企业生产的补钙咀嚼片,同一批准文号使用两种不同包装,分别在主要展示版面标示“口感适于中老年钙”、“口感适于儿童钙”,且“口感适于”字体明显小于其他字体。

  在检查中还发现,许多所谓的“保健食品”在外包装上模仿真正的保健品,但其批准文号却是“食字号”,普通消费者根本不懂。此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情况较多,有的在技术转让后批准文号已注销仍在使用。其他如擅自扩大适宜人群、擅自缩小适宜人群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另外39健康网编辑还了解到,除了以上这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外,保健食品行业中“一号多用”情况也非常严重。“有的企业申请了五六十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他们自己并不生产,而是将这些批号租赁给多家山寨厂使用,每年收取转让费。”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健品业内人士如是称。

  “老瓶装新酒”是一些不法厂商惯用的“套号”手法。一名业内人士向39健康网透露,“他们物色一个和自家新配方产品功能差不多的‘老’批号,做个技术转让的变更申请,原有的功能、配方、工艺都不变,原封不动地印在新产品的包装盒上,但至于在生产时实际用什么原料,采用什么工艺,那就说不准了。等到了市场上,只要保健品没毒,短时间内吃不坏人,很难被人发现偷梁换柱。”

  之所以行业内出现如此众多的恶劣现象,业内人士分析,由于每一种保健食品产品在申请生产批号的过程中,都需要经过大量的产品试验,而直接套号或造假则免了一切,这些没有经过任何试验和检测的药品,必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申请“小蓝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需要一定的周期,常常一年以上;其申请成本也高达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套号”自然成为了不法厂家变相追求低成本和高利润的方法。有些商家违法偷用其他厂家的产品批号;而有些则直接与厂商达成协议,“租用”其生产批号。

  然而这样顶风作案付出的代价却不大。因为即使某厂商因套号而被监管部门发现,等待它的也不过是数额不算高的罚款,只要及时交上罚款,便再无任何后续影响。“有的商家根本就是明知故犯,罚款与所获收益的利润比,他们心里掂量得很清楚。”业内人士告诉39健康网,以罚款代处罚,根本不能达到处罚的根本目的——纠正。

  一名保健食品从业者更是坦言,保健品行业的“套号”现象,其根本还是由于“套号”风险与利益比的失衡,“如果加强了监管,风险增大了,套号的风险与利益比自然会降低,市场难度增加后,‘套号’的商家也会主动减少。”专家建议,目前单一的处罚手段应该更加严厉、多元化,“套号”产品一年内被罚款的次数达到了一定上限,应对其进行停牌等严厉处理。

  但监管部门对这些怪相也有着自己的尴尬:法规滞后,适用法律难以明确。据了解,保健食品目前实施品种管理,由药监部门负责从生产、经营到检验的全过程。但目前只有《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进行处罚。但是,对于标识不符合规定、批准文号注销继续使用、违规擅自扩大适宜人群范围、违规擅自缩小适宜人群范围等问题均未能进行明确规定,具体操作中问题很多。同时,由于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很多违规行为无法可依,处罚难度很大。

  同时,地市一级药监部门通行的做法是网上核查,还缺乏保健食品检验报告的资质,一些保健食品质量和品质问题很难“现形”。而且目前药监部门尚未延伸到基层,且监管力量薄弱。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约有1600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此数据还不包括众多没有生产能力的小企业,监管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加上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就让一些不法企业有了可趁之机。现在唯有希望国家食药监局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和《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尽快落实并广为宣传,以避免此类现象继续蔓延。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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