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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医生”代言食品、化妆品,你怎么看?

2019-05-07 15:34:44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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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法律法规:真的用过 ,才能代言。

  “知乎、微博已成过去,抖音、快手才是明天”,这个时代是自媒体的天下。网络红人中,也不乏大V医生的面孔,我们熟悉的就有烧伤超人阿宝、淼哥、白衣山猫、白衣咸饭等等。

  人红是非多,阿宝陷入医患纠纷屡被禁言、白衣山猫被央视评论员“手撕”,作为自媒体人的医生“红”得并不轻松。与此同时,读者也会看到不少医生在自媒体上代言非医疗商品,从花生瓜子到锅碗瓢盆,不知此类代言能为医生增添多少“外快”。

  铁粉也许会说“XX医生的代言,我认!”;路人却难免会心生质疑:代言商品,是否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作为自媒体人的医生,是否具有“明星属性”,能否代言非医疗产品?如果在当医生之余想在网络上经营一下自己,有没有什么应避开的雷区?

  针对这些问题,上个月Medscape对话了纽约大学Langone医学中心生物伦理学教授、系主任亚瑟?卡普兰(Arthur L. Caplan),以及两位国外的“网红医生”,让我们听听同行的观点。

  卡普兰:在大众认知中,医生这一职业被赋予了很强的权威感。有人说“医生如今的地位大不如前”,但单看民意调查,医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仍然是备受尊重的。

  过去医生接受的教育是“要收起个人看法,不能主观”——我们不能分享关于政治、生活或任何非医疗话题的个人观点,以避免对患者产生影响。然而,今天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医生也开始在网络上发声,从对政治及医改的想法,到推荐自己偏好的用品,可谓五花八门。

  最近我在《Glamour》杂志上看到一篇文章,10名医学生、住院医生推荐了他们认为性价比较高的眼霜,他们都是社交媒体上的健康或美妆博主,时常向大众介绍自己喜欢的品牌、产品。我不清楚他们是否收了代言费,但毋庸置疑,他们的观点在影响着观看者。

  医生或医学生这样做,对不对呢?我先不评论,而是让我们听听两名“当事者”的观点。

  医生为何往往对大众话题讳莫如深?

  汉莎?巴尔加瓦(儿科医生,WebMD/Medscape高级医学总监,自媒体拥有大量粉丝:这是个很好的话题。首先,我是个自媒体重度使用者,我在WebMD上的账号、美国儿科学会(AAP)的Twitter和Instagram账号都非常活跃,经常发布公共健康相关的信息,比如疫苗科普;同时,我也活跃在大众媒体平台上。

  我觉得社交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广医学科普知识时,它很高效;但我对于推荐特定的非医学商品这件事上,目前还是存疑,不会贸然尝试。

  杰西卡?古德(精神科助理医师,自媒体拥有大量粉丝):我主要用的是Twitter。起初我是用它推荐自己写的文章,包括我为大众媒体《Glamour》、《InStyle》杂志撰写的专栏评论等。一开始,我对“自卖自夸”感到有点尴尬,但后来我喜欢上了在平台上与更多人交流。

  当我用Twitter对事物发表观点时,我仍会以精神科医生的视角出发。我们通常被教导以“不得就非医学问题发表观点,这不在你的职责范围内,对患者也没好处。”所以在我点击“发布”按钮前,常会设想:“如果一个患者看到了我这些话,他还会找我来看病吗?”这也是许多医生,对自媒体发声心存顾虑的原因。

  你是否“百度”过患者的名字?

  大多数人都出于好奇,在网络上搜索过自己的名字。那么每天与大量患者擦肩而过的医生,是否能够在Google、百度能网站上搜索患者的个人信息呢?

  卡普兰:你有没有Google过患者?

  汉莎?巴尔加瓦:从来没有过。

  杰西卡?古德: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的,但也有极少数例外的紧急情况。有时,到精神科急诊中心来的患者只记得自己的名字,不记得其他任何事,那么我们为了获取他的人际关系信息,可能有必要在Google上搜索,这时候Google充当的是类似以前黄页电话簿的作用。

  我曾在硅谷工作过,有时遇上个人说他们是哪个哪个公司的头,我们觉得他在吹嘘可能会在网上搜索确认。但这不会发生在患者身上,即使患者跟我谈论他的家庭等事情,我也不会去新闻里寻找确认。

  质疑网络,是否只是“老医生”的事?

  卡普兰:有一个问题,可能是今天访谈所有问题的前提:担心社交媒体的负面作用,是不是只是像我这样的老人的顾虑?年轻的医生和患者,是否已对医生使用自媒体习以为常了?

  汉莎?巴尔加瓦:没错,20年前,医学界可能会以更加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医生借助网络,树立个人品牌这件事。但今天它已相当普遍,很多非常优秀的医生都有自己的个人网站。比如我自己,就通过自媒体来宣传公共卫生信息,我相信时代一直在前进,也许在20年后,不止是代言商品,医生还会拥有谈论政治的自由。

  我国法律法规:真的用过 ,才能代言

  在我国,医生在广告代言上又受哪些规定限制呢?

  在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解释称“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此定义,只要大V在微信、微博等图文中直接或间接推荐了商品,并附上了商品购买链接,就属于“互联网广告”。

  在我国2015年修订的新《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医生借助自己的专业形象、在知名医院的任职角色,宣传或推荐商品,按规定也属于“广告代言人”。

  而《广告法》与此有关的规定包括:

  (一)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三章第三十八条)

  (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第五十六条)

  此外,《广告法》还规定: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由此看来,大V医生在自媒体上推荐食品、美妆产品时,至少也应该“自己用过”,并且需为代言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而在法规之外,代言也会对医生的形象带来不小的影响,对此,你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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