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功能与任务 (50分)

  (一)医疗服务 (20分)

  能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

  1、在高质量综合性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提供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危急重症和疑难病诊治任务,开展双向转诊。

  2、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年出院病人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医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或省。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急诊医疗网,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能配合急救中心迅速做出应急反应,承担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并能接受成批伤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4、开展心理卫生、遗传找寻门诊服务和支持、指导社区医疗、护理、康复医疗服务。

  (二)教学科研 (15分)

  1、承担高等医学院的临床教学和实习,能培养高级临床医学人才。并承担二级医院技术骨干的临床专业进修任务。

  2、承担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科研课题。

  (三)业务技术指导 (10分)

  履行对下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是医院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经常性技术指导与合作关系,帮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解决疑难问题,培养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或支农工作。

  (四)预防保健 (5分)

  1、开展健康教育

  2、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的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工作。

  3、参与城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科室设置(30分)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下和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部分一级科室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20分)

  1、一级专业科室

  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当地<医疗设置规划>的规定。

  2、二级专业科室

  内科:应至少设7个科室,下列科室中地个为必设科室 :心血管、消化、呼吸、血液、神经内科、肾内、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外科:应设普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等专业科室。

  妇产科:应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儿科:应设儿内、新生儿等专业科室。

  3、重点专科

  重点专科应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立。

  全院应有3个以上的重点专科。

  每重点专科有20张病床。

  4 应设综合重症加强监护病房(ICU或称综合加强医疗病房)或专科重症加强监护病房(或称专科加强医疗病房)

  (二)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10分)

  除符合<医疗机构标准>外,还应设信息统计室 图书馆(室)

  三、人员配备(30 分)

  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除引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在编护理人数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病床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少于1:0.4,具有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不少于护士总数的20%,护理部正、副主任,内、外、妇、儿、急诊科、手术室及重点科室护士长应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技术职务,主管护师、护士结构合理(10分)

  (二)、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机构合理。 (6分)

  (三)、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应具有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7分)

  (四)、营养人员(具有营养士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与床位比为1:200 (4分)

  (五)、输血科专业人员根据医院床位数、手术例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3分)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教学医院,适当增加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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