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法制委昨日再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120车赶到现场后病人是否有权自己选择医院”及“急救车在接到命令后出车和到达现场的时限是否应作规定”这两个听证内容引起了20位陈述人的急救争议……[详情]
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病人是否可以自己选择医院?昨日的立法听证会上,双方拉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双方说得都有一定道理,站在群众的角度上看,能选择医院固然是最好的事情,然而站在公共医疗资源上看,过于强调个人选择将不利于资源分配,再说患者对医院了解相对有限,病人所选的医院是否有条件救治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因而,编者较为赞成患者协商的权利。
伤病员送上急救车后并不能“万事大吉”,实际上,车上的设备是有限的,难以满足救治需要,应该尽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而进入急救网络的医院都有相应的独立抢救能力,因而选择最近的医院不会延误救治时间。但她同时也指出,也可根据病人的病情进行选择。
急救可以分为现场急救和护送转移两个阶段,在现场急救阶段,伤病员大可先服从急救人员的安排;之后,如果不危及生命安全,在签订责任书后,可再选择救治医院。虽然事后,医院可不愿意用救护车护送转院,但等病情稳定后可以打车转院。这样就可以一举两得啦。
急救车要在多长时间内到达?20位陈述人中有16位认为,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到达时间无法确定,因此不应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另外4位提出,对急救车到达时间也应明确规定。
急救车到达急救现场所需时间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如求救者报出的地址是否准确、道路是否通畅、天气情况是否有利、有无交通事故等。若硬性规定到达时限,不仅难以做到,还会挫伤医疗急救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也可能引发更多医患纠纷。
对于急救车到达所需时间,应由权威机构进行科学测算,根据医疗服务半径、路程远近等因素,做出科学的、梯度性的规定。根据测试,广州市救护车平均到达时间为12分33秒,已超过“黄金10分钟”,他认为,既然做不到,就不要规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