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是目前医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破解这个困局,各地先后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和尝试,其中,“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解决机制”的形式在全国各地纷纷试水,而不久前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详情]
支持方
·医学会组建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当地医学会三方随机抽取并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以医学会的名义传达到当事方。 ·成员是各地经验丰富的医师专家,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查清原因,为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医学会是卫生部门属下机构,不能保证它的中立性和可信度。 ·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角色使其处于夹缝之中,不愿意积极介入医患双方的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纠纷是否予以调解没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是否调解纠纷存在疑问。 ·医疗事故可能招致行政处罚以及各种不利后果,医院不愿意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
延伸
调查
·很大程度免去当事人选择诉讼而经历漫长历程与支出昂贵费用。 ·指导患者对于医疗风险和常识的认识,配合医生治疗,减少“医闹”行为,有利于整体医患关系的和谐。 ·跳出医疗团体,打破行业垄断,独立于医疗机构,比较容易取得患者的信任。 ·民间调解人的身份,在处理纠纷中比行政机关更为灵活。 ·消弥了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为患者争取了“话语权”。
·没有相应法规和保障机制支撑,资金缺乏。 ·调解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良莠不齐,缺乏医学和法律专家,很难保证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无认证和监管体系,其公益性和公正性不能确保。 ·民间服务机构提供的结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
·为医疗风险买单,减轻了医院在精力、时间和金钱上的负担。 ·医院承担的保险费,纳入医疗机构成本,患者不用付费。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管理机构,可委托别的机构进行调解,再由行政部门拨款,斩断利益纠葛。
·既作为“医责险”代理机构,又作为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时涉及到自己的赔付数额会比较苛刻,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 ·我国商业保险为主,医疗责任险风险大,赢利低,投保金额不大,抗风险能力差。 ·医生没有后顾之忧,可能造成责任心和医疗质量下降。 ·交纳保险金额,可能造成医疗的隐性费用增加,负担转嫁到病人身上。
·可充分利用法院所拥有的司法资源,实现调解的制度化,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避免“调审合一”的弊端,发挥调解功能的同时,又能够维持诉讼程序的独立运作。 ·司法鉴定与当事人并无直接经济联系,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性。
·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必须接到相关诉讼才可介入。 ·司法鉴定费用高,周期长。 ·专业知识局限,法院难以裁断是非曲直,难以作出公正、及时的判决。也可能过于依赖鉴定人而让鉴定结论“一语定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