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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乐死立法简史

2009-04-13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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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外安乐死立法简史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州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8年纳粹分子在德国强迫实行安乐死。

  1969年 英国国会讨论安乐死法案。

  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80年 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1年 荷兰有2300人提出安乐死要求。

  1993年11月 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安乐死可免于起诉。

  1995年6月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

  1996年9月 澳大利亚的登特成为第一个依据“安乐死法”自愿选择离世的人。

  1997年3月 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2000年3月,法国公布一项实施安乐死的研究,它建议,在法国实施安乐死应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但在所有医疗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有病人的强烈要求,实施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

(责任编辑:温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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