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完善精神病人的送治程序亦被认为防止监护权滥用的一种手段。目前《草案》第24条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由监护人送疑似患者到医院做诊断,这与国际,比如欧美一些国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规定有区别。”唐宏宇说。
对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坚持认为,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权,是其难以承受的
当医生做出对某人进行非自愿住院的决定,并要求监护人去办理住院手续时,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后怎么办?
《草案》第29条中的规定是: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这也就是说,要救一个人出院就找医生,医生不行就找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有‘司法’两字,但他们还是精神科医学专家,其本质仍是医学判断。”黄雪涛认为,这相当于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判断的权力,“但决定一个人是否该送精神病院救治的权力,不能只是掌握在精神科医生手里,而应该诉诸法律。”
对此,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亦认为,精神障碍方面的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是不是应该收治,以及当事人对住院治疗存异议怎么办,都应有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同时,法律应允许更多民间组织参与到精神病患的救助中去。
另一方面,非自愿住院的异议裁决权并不是精神病科医生所希望拥有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和法律界人士持有同样的观点。
82岁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刘协和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他认为,应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而对非自愿治疗,则由司法裁定。
北京安定医院罗小年教授早在2007年,即向卫生部法规司提出: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权,是精神科医生难以承受的。国外立法中,提请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都不是精神科医生。
现实问题在于,当精神病院被作为其他目的的工具,包括维稳工具时,精神科医生有时不得不行使这样的司法权力。
(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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