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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和“上环”被谁捆绑在一起?

2012-12-17 10:09:06健康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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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在中国一些地方城市有着这样一条规定,新生婴儿登记户口,母亲必须先在子宫内植入节育环进行避孕,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上户先上环”。而近日,北京、深圳等地13名女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计生委,建议尊重女性自主选择权,不强制女性上环避孕。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只要出生证、父母结婚证、身份证件齐全,孩子就应该有上户的自然权利;即便是为了更好地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非要上环?“上户”和”上环”,这两个本不必然相关的事情是被谁捆绑在一起的呢?相关机构是出于什么样的利益考量将户环挂钩,将一个提倡建议变成强制举措的呢?

  郑女士是一位公司白领,她曾多年在广州工作,并在4年前与丈夫生下了一个宝宝,但在前往居委会为孩子上户口的时候,他们被告知不符合上户口的条件。

  郑女士:“大概是在他几个月的时候,要给他上户口,然后一到居委会,他们就说,上户口的一个必要证明之一就是上环的证明,医院上环的证明,那个时候才知道有这么一个奇怪的政策。当时我的家人,特别是我的先生就非常地反对,因为一个不知道它的合法性,第二他觉得这个其实对身体是不好的。”

  郑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打开网页,输入“户口”、“上环”的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发现很多相关信息。广州、襄阳、温州、唐山,搜索显示,“上户先上环”的政策要求在全国很多城市是普遍状况。

  记者查阅了于1958年颁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纵观其中24条规定,并没有对新生儿上户口提出任何附加条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而在中国一些地区的具体执行中,上环成为了附加条件,而且是必要条件。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并上环的强制性规定,但相较于国家法律,女性的避孕选择权力范围已经大大缩窄。以《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例: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

  石付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告诉记者,“提倡”和“首选”在办法中已经变了味,俨然成为了“强制”和“被首选”。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付成:“它的潜台词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你是不能选择其他措施的,它字面上没有这么去说明,但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它就是一个强制性的,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是一个强制性的做法了。”

  而记者对广州市计生局的电话咨询也从一个侧面对石付成和郑女士的说法进行了证实。

  (“你好,是不是计生局啊)

  是的

  (你好,我想问问办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不是一定要上环啊?因为刚生完宝宝,我想问问这个事?)

  根据广州市的规定,3个月内要上环。”

  据了解,《计划生育服务证》是广东地区办理新生儿户口的指定材料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生儿上户口并未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从逻辑上说,《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获取也不应该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上户先上环”并没有国家法律保障,石律师更将其形容为简单粗暴的管理办法。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付成:“它其实不是一个国家的规定,只是地方基层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工作上的便利,把我们户籍的取得和母亲的节育措施套在了一起,这样就在工作方法上采取的一种简单粗暴的对待。从法律层面上讲,它(上环)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在懒政思维下,虽然多数地方计生人员也承认上环是提倡性的东西,但具体实施中,现实往往是“提倡为表、强制为里”,甚至将提倡性的规定直接理解、执行为强制性的规定。一段湖北宜昌政务网站上的对答清楚揭示了这一点。

  当被问及为何上户口先要上环的规定时,计生人员承认,“放置宫内节育器并不是上户口的前置条件”。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他始终强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更在最后表示,“建议并要求”采取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建议是“提倡”,要求却是“强制”,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收紧直至卡死的过程生动上演。

  面对如此生育管理办法,郑女士最终选择了妥协,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之后的生活可谓环“患”相扣。

  郑女士:”上环之后变化非常明显,最明显的就是例假,就跟上环之前截然不同,例假的量会变得非常多,可能是原来的两倍到三倍的样子,在上环两三个月后就已经产生了去掉环的想法,然后去医院做咨询,医生给的答复是这样的,上环肯定对例假会造成一定变化,但是一个适应的阶段过后就会好,比如说一年或者半年之后,可能你就会恢复正常。第二点医生说他们根本没有权利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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