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一名18岁女孩夜间因受到邻居家饲养的宠物狗扑咬,引发精神失常。法院判决邻家狗主人赔偿该女孩经济损失2500余元。
家住金乡县的小赵与老张为同村邻居,老张家里饲养了一只宠物狗,该宠物狗体形较大,用于看家护院。
2007年11月,小赵外出经过老张大门口时,老张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对其做出扑打、狂吠之举,因事发突然小赵毫无准备,受到极度惊吓,进而出现精神失常,言语紊乱的症状。后小赵入住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经诊断为癔症性精神病,支付医疗等费用7000余元。
出院后,小赵向老张提出赔偿医疗费的要求,老张辩解称其饲养的宠物狗是圈养,并非散养,不会存在扑咬小赵的可能。事实是小赵曾患过急性应激障碍,以前未治愈,现在又复发了,与自己饲养的宠物狗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小赵。2008年6月,小赵一纸诉状将老张告上法庭,要求老张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并保留向老张追偿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该类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老张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饲养的宠物狗未曾扑咬惊吓小赵,但老张对此未能举证。故小赵诉称其受老张的宠物狗惊吓,引发精神病的事实依法可以认定。老张应承担看护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同时,小赵之前曾患有其他精神疾病,受老张饲养宠物狗惊吓只是引发犯病的诱因,依法应相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院判决老张赔偿小赵部分经济损失2500余元。
(实习编辑:林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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