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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法律之惑 实习医生别成替罪羊

2009-12-06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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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显然只有医院院长。如果只判实习医生而不判医院院长,实习医生就只是替罪羊。北大教授在北大医院被三个未取得医生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实习生治死,病历上留下了三位实习医生的多处独立签名。央视以“非法行医”予以了披露,一时震动全国。旋即,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显然只有医院院长。如果只判实习医生而不判医院院长,实习医生就只是替罪羊。北大教授在北大医院被三个未取得医生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实习生治死,病历上留下了三位实习医生的多处独立签名。央视以“非法行医”予以了披露,一时震动全国。旋即,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但是在几起类似事故的法律实践中,法院虽然都回避了“非法行医”问题,却也都无一例外地判处相关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北大这起案件,当事人家属一审被判获赔75万元。

  表面上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病人的健康和安全迫切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实习医生和试用期医生迫切需要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以便于日后独立工作。

  但是,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题!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试用期和实习医生可以在有经验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参与临床实践,而由于有经验执业医师在具体临床实践中的把关,不论是开处方还是手术实践,实习医生和试用期医生的医术水平都能得到提高,病患的安全和利益也有望得到保障。

  根本的问题在于,在众多的相关实践中,几乎发生严重医疗事故的,在救治病人的许多环节,并没有有经验执业医师的全程把关,而是由实习医生或试用期医生独立在那儿瞎子摸象!这不是草菅人命又是什么?这本来是一个简单的职业规范和职业伦理问题,现在却需要通过非法行医这样的法律界定来解决,不能不说是一些医院职业规范上的巨大悲哀与倒退。

  在这方面,我赞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所言: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

  但是,我不赞成周光权教授的另一个观点,他说: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事实上,正规大医院的“非法行医”问题,主要责任并不在实习医生,而在于医院本身。不论于情于理,如果没有医院和医生的授意,实习医生是不敢独立对患者进行临床手术的。没有医院的安排,实习医生岂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可能?

  这也许正是为什么,虽然法院在相关医疗事故中都判决相关医院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却并不判决相关医生承担“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的原因。因为若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主体显然应该是医院或医院管理者。而医院显然又不是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显然只有医院院长。如果只判实习医生而不判医院院长,实习医生就只是替罪羊。

  但即使法院对大医院“非法行医”的法槌重重落下,也解决不了患者权利得到安全保障的现实难题。在患者病历都可以被不断篡改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相关医院完全有可能通过补签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姓名等方式推卸责任,甚至把原本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一并推卸了,只把一个个原本非常严重的医疗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成小事故。除非患者家属每天监督医生签字并且第一时间留下这些证据。当医患关系到了这样的一种地步,该又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呢?

  所以,与其在大医院是否涉嫌非法行医的问题上纠缠不清,不如全社会呼唤医院和医生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职业伦理的回归。否则,面对一个个组织和信息严密的医院,患者总是处于被动的任人宰割的弱者地位,不管他生病之前地位有多高,职业有多么荣耀。

(责任编辑:39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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