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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女”事件 该担责的不应只是前男友

2009-10-29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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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因情节严重,河北容城检察院已介入“艾滋女”闫德利案,警方准备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受害者闫德利一家以及所谓的279名“性接触者”所蒙受的不白之冤也得以昭雪。然而,只有一个杨某,恐怕承担不起这起恶性公共事件的所有责任。

  因情节严重,河北容城检察院已介入“艾滋女”闫德利案,警方准备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受害者闫德利一家以及所谓的279名“性接触者”所蒙受的不白之冤也得以昭雪。然而,只有一个杨某,恐怕承担不起这起恶性公共事件的所有责任。

  “艾滋女”事件显示了当前一些网络为追求卖点,不惜牺牲社会责任甚至最起码社会良知。一些论坛和博客区基本处于“放羊”状态,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滋生土壤。一些网络管理者还从一些完全没经过证实的文字图片中,大肆炒作花边新闻,个别平面媒体也盲目转载,在恶性公共事件中扮演“帮凶”角色。

  然而时至今日,还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出来追究这一事件传播渠道的法律和社会责任。甚至在捏造发帖的杨某被抓、事情过去10余天后,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依然在醒目位置登载题为“女子自称患艾滋病 网上曝光279名男伴”的新闻,而且其点击量名列视频新闻排行前列。

  网络是一个让网民享受相对自由的空间,也理当是一个维护人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空间。假如闫德利不去报案,这些流传甚广的诽谤将在网络空间任意流传多久?网络监管有公安、文化、工商等多个部门,但从事件发生至今,没有一个部门站出来追究并查堵这一重大漏洞。

  “艾滋女”事件深刻暴露出了网络监管这一顽疾。一方面是多头执法问题未解,“谁都管谁都不管,有利上无利躲”;另一方面,互联网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监管难度确实很大。面对挑战,不仅传统的监管方式需要改变,相关法律规范也应与时俱进、适时调整。

  同时,一些人士提出,作为网络传播中一起具有典型特征的事件,“艾滋女”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以及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是否恰当等,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无疑值得进一步探讨,并慎重对待。

  人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网络时代没有约束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闫德利,也可能成为辱骂、伤害闫德利的“杀手”。如何抵制恶俗虚假不良信息,值得每一位网友深思。如何加强自律,切实承担责任,值得网络媒体深思。如何既不越权又不滥用权力,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公民正当权利,更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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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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