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岁的张亮是江夏区纸坊街红庙村人,2005年9月5日中午,与母亲杨丽回家途中,因纸坊车站旁铁路涵洞有积水和淤泥,无法通行。两人便从站内通过铁路,不想列车启动,张亮躲避不及,被列车轧断右手。
后经法医鉴定,张亮构成六级伤残。张亮及其家属认为武汉铁路局对此事负有责任,遂将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4万元。
武汉铁路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张亮与其母杨丽违反规定在火车站内强行钻车,导致张亮被正在启动的列车轧断右手,其全部责任应由杨丽负责,铁路部门不应负任何责任。
武昌法院审理认为,因铁路涵洞有积水、淤泥,张亮在法定代理人杨丽的监护下,下钻纸坊站列车时,被启动的列车轧断右手的事实成立。张亮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杨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下钻铁路列车的危险性,故杨丽对张亮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武汉铁路局对其所有的涵洞积水问题疏于维修管理,对原告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杨丽对张亮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故免除武汉铁路局的精神损害赔偿,遂判处武汉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张亮各项损失共计18.4万元。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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