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如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如欧盟在2000年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安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首先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应的法规。美国FDA发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之后将制定5项食品法规。而食品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食品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如欧盟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出现,而美国的食品标准均纳入联邦法规中,加拿大的食品标准也是以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
如前所述,各国制定本国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标准时,均充分应用食品安全风科学认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分析原则,即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食品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最适于本国的健康保护水平。
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是不是都比发达国家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在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中特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
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以科学监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以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例,标准中某些食品添加剂是我国特有的,仅在我国范围内允许使用;有些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是严于发达国家的;另有部分在欧盟等发达成员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在我国并未批准使用。各国的标准指标没有水平高低之分,适合本国食品消费和健康保护水平的标准就是好的标准。简单地通过比较数量的多少、指标的高低来判定标准水平高低是非常片面的。
本文节选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写的《科学认识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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