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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二):强化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

2014-04-10 15:06:33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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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教授、关节病研究所所长吕厚山教授解读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借鉴国际上医疗器械监管的先进经验,大幅度增加了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相关要求,突出高风险产品建立可追溯制度,明确提出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构建了比较全面的、与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接轨的产品上市后监管制度,形成了产品上市前、上市后联动,有许可(备案)有退出的医疗器械监管机制,为实现医疗器械全寿命周期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是实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有利于预警和防范产品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健康意识提高,公众对用械安全需求越来越高,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需要加强监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能力,通过收集、评价不良事件报告,提取风险信号,发现和及时控制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消除隐患。加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既能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者避免类似不良事件的重复发生,降低患者、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使用医疗器械的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又能有力促进企业对产品的改进升级,推动新产品研发,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有利于控制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风险。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是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的重要环节。对较高风险产品上市后开展再评价,实际上就是对这类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价的过程。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原因有多种,主要有不良事件报告数量异常增多、特别是严重不良事件发生较多,企业质量体系有缺陷,产品投诉较多及监管工作需要等。再评价需要结合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特征,采用适宜的分析评价方法,得出科学的结论,进而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三是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很大的,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对社会和公众带来安全隐患。只有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才能有效消除隐患,避免危害进一步扩大。对问题医疗器械实行召回是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的最主要管理手段,建立召回制度有利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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