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经卫生部行政许可,由卫生部对准予许可的食品进行公告。其他进口商进口符合公告要求的食品,不需再次申请。卫生部日前印发《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该类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做出规范。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尚未进口且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规定》指出,卫生部负责该类食品的许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相关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规定》要求,申请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进口商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包括申请表、配方或成分、生产工艺、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等资料;审评机构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对符合要求的食品准予许可、公告,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当有证据表明获得许可的食品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或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对其安全性产生质疑时,卫生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据悉,目前我国主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督。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专家解释说,对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卫生部发放的许可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检验方法和要求进行检验,决定是否予以通关。此外,一旦该类食品有了国家标准,原公告将自动废止。
(实习编辑:岑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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