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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机构未经核准不得用“黑龙江”冠名

2009-08-30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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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校验,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中如有“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需报省卫生厅核准。

  黑龙江省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校验,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中如有“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需报省卫生厅核准。

  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黑龙江省卫生厅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程序,重点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德医风等内容,同时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

  黑龙江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卫生部《诊疗科目名录》以外诊疗项目作为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以大冠小,超越医疗机构级别限制和行政区划范围冠名。如有“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以及跨地市地域名称的、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要报省卫生厅核准。以“红十字会”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应经省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实习编辑:陈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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