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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设专“处理医疗纠纷”部门

2009-06-05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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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昨日发布《医院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到,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医院应设有专门部门或者专员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并且要公布电话、信箱,建立方便患者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可行的措施。
 
因为一直以来,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因为缺少这种专门负责的实体,维权的患者往往投诉无门,也容易被医院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扯皮拖延时间。由此也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使医疗纠纷出现越来越难以调解的局面。

  当然,卫生部门出台这样的规定,一种出发点更是迫于对当前医患矛盾激化,出现大量因为医疗纠纷诱导的医闹事件、暴力袭医事件,乃至公众对当前对之产生不满社会情绪的一种倒逼式的回应。

  实际上,按照国际上处理医疗纠纷的成功经验来看,形式虽然各有不同,但方向都是唯一的,那就是主要依靠法律程序。具体来说,就是政府管理部门主动发力,围绕法治为中心,通过大力建立一套专业调解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这一个社会问题。要点在于诸下一些内容:建立专门的机构调解;降低维权成本及提高维权收益,从而鼓励患者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和争端;有多个独立的机构参与医疗纠纷及事故的鉴定,使之获得社会公信力;为医护人员提供诸如医疗事故保险,降低他们的风险等等。这一系列围绕“专业调解”为中心的种种针对性建设,尽管带来了法律诉讼热的一面,但却往往可以从根源上避免出现这一种社会矛盾冲突激化的局面,有利于医患关系的改善,有利于培养和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

  由此来看,仅仅要求医疗机构设立负责调解医疗纠纷的实体机构及个人,这显然还仅仅是迈出的一小步,还难以从根本上去调和当前这一种加剧的社会冲突。根据去年中国医师协会提供的数据,中国内地平均每家医院年发生医疗纠纷六十六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五点四二起,打伤医师五人,平均每起赔付额人民币十万多元。除此,医闹横行在近年来也有加剧的趋势。这也是医疗纠纷或事故缺乏专业调解程序带来的一种恶果。

  笔者认为,政府卫生等部门未来应该继续发力,加快这种程序改革的步伐,让“处理医疗纠纷”真正专业起来,从而取得比较好的治理效果,从而才能真正给公众带来一个比较满意的答案。

(实习编辑:麦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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