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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药补膏加工办法

2009-12-30 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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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本市“定制膏方”的市场,提高“定制膏方”的质量和业务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本市“定制膏方”的市场,提高“定制膏方”的质量和业务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2009中药补膏加工办法


  1、经营企业必须指定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责“定制膏方”的管理、质量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2、审方、核价、登记

  2-1.代加工膏方的处方需经执业(从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审核并签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应经核价员核价,填写加工单,登记顾客姓名、地址或联系电话,约定取货日期等。

  2-2.计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物价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

  3、配方、校对;排单

  3-1.配方员应持有中药调剂员证书,严格按照处方进行调配,发现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退回审方人员重新审核。贵、细药料应凭单另配,配料完毕后由中药师〔士〕、中药技师〔高级工〕担任的校对人员校对,复核无误后签名,再将膏方处方、加工单及所配药料转移至加工制作场地。

  3-2.膏方加工应根据加工单编号及约定取货日期先后妥善安排,并做好记录。保证按约定时间交货。

  4、加工制作场地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4-1.加工场地的面积和空间应与加工制作的规模相适应,能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一般而言,煎熬膏方的场地不得小于20平方米;凉膏场地不得小于5平方米。

  4-2.墙壁、灶台、顶壁、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污迹、霉迹。加工场地应有防止昆虫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如装有纱门和纱窗)。有除湿、降温、排气和安全防火的设施。

  4-3.加工制作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落、易长霉的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的不与药汁起反应的材料制成,禁止使用铝制品。

  4-4.加工制作区域不得堆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加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4-5.煎膏工段应设置一名有经验的具备中药师或高级中药调剂员资质的人员担任质量员,负责“定制膏方”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煎膏操作岗位每个班组应有一名5年以上加工膏方经验的中级以上的中药调剂员或具有15年以上工龄、有经验的老药工担任领班,负责技术指导。督促做好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卫生管理和记录工作。

  4-6.煎膏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应严格按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及时、真实、完整地填写所有加工记录,并有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的签名。

  4-8.当班煎膏操作人员按照排单顺序核对加工原料,加工单上的姓名应与处方姓名相符,同时核对校对复核人员的签章。

  整个加工过程中,各种容器、煎药锅上应有明显的、并与操作记录相一致的编号或识别标记。中间产品在加工区流转时应避免混淆和污染,有防范的措施。

  4-9. 药料应用6—8倍量清水中完全浸没浸泡(供煎头汁药用)。常压煎汁(用传统铜锅等方法)浸泡时间≥8小时;

  使用加压煎汁(用煎药机等方法)浸泡时间≥12小时。药料应煎煮两次(汁)。

  4-10.药料应煎煮两次(汁)。

  使用常压煎汁(用传统铜锅等敞口煎煮):煎煮时间,头汁煎煮时间≥1.5小时,二汁加6倍量的水,煎煮时间≥1小时(以上时间是指煎煮水沸后开始计时),最后压榨取汁。

  使用加压煎汁(用煎药机等),煎煮时间为头汁煎煮≥1小时,二汁加6倍量的水煎煮≥0.5小时,煎煮时必须保证加水量到位。对药量大的处方,依据煎药机的容量大小分次煎煮。

  4-11.对贵、细药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双人投料,并按照处方要求分别处理〔或打细粉后混入膏滋中,或单独用小锅煎煮〕。要求煎煮的贵、细药料细,应先后煎煮二次,最后压榨取汁,汁水合并过滤备用。

  4-12.对处方要求使用的辅料、胶料等,用黄酒或合适的溶媒浸泡、搅拌至充分烊化,再用80-100目筛过滤后,备用。

  4-13.将煎煮好的药液合并用筛网过滤(根据不同的药物使用24-40目筛网),滤液沉淀后取上清液,用80-100目的筛网过滤,过滤后的药液在洁净的铜(不锈钢)锅内浓缩,在浓缩的过程中,不断撇除浮起的泡沫,并注意掌握火候防止药液沸腾溢出和结底。根据处方要求,适时将备用的药汁(料)加入浓缩药液中,浓缩成合适比重的膏滋。将膏滋趁热装入洁净的容器,在容器外贴上本料客户姓名、加工单编号,随处方及加工单据一同进入凉膏间。

  4-14.每一加工阶段完成后,操作人员应进行清场工作并填写清场记录。

  4-15.凉膏间内的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0℃以下,湿度应保持在55%~75%。盛膏容器清洗干净后,应经灭菌、烘干后才能放入凉膏间备用。

  4-16.凉膏间每日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进行紫外线消毒,并做好记录。

  5、煎膏剂的质量检验。

  5-1.膏滋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结晶析出。

  5-2.膏剂应进行不溶物抽查。检查方法:取煎膏剂5毫升,加热水200毫升,搅拌使其溶解,放置3分钟后观察,不得有焦块、药渣等异物。(如药材碾成细粉加入膏滋剂中的,应在未加入药粉前进行不溶物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加入药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

  5-3.质量管理员必须认真核对容器标贴与处方、加工单上的顾客姓名、加工单编号是否相符;所有加工记录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容器上是否贴有专用的绿色“合格认定”标识(此项仅对通过协会认定的合格单位有效),确认无误后方可转移发放。

  6、发放

  6-1.营业员凭客户取货单发货,发货时必须详细核对顾客姓名、加工单编号、日期、地址或电话,核对无误后经盖章或签名后才能发放。

  6-2.当班药师应对顾客的“定制膏方”服用、保存进行用药指导,并按照企业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7、相关的膏方加工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人员进入煎膏场所,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做好自身的清洁卫生工作。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金属飾品。

  8、合格单位认定及绿色标识的使用。

  8-1.每年协会按照《上海市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管理办法》对申请膏方加工单位检查验收,凡认定合格的单位由协会发放“达标”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8-2.通过认定的“达标”单位可向协会领取由协会统一制作的“上海中药行业定制膏方加工达标单位” 标识(简称:绿色标识)。该绿色标识是合格膏方的标志;可贴在加工后成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

  8-3.绿色标识系达标单位专用。允许使用单位不得转让使用;非允许使用单位不得仿冒使用。

  8-4.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加工单位,协会将要求其停止加工、立即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或已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行业声誉的将取消其合格加工单位资格,并于媒体暴光;必要时,建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

  9、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上海中药行业协会。

  二○○九年九月

(责任编辑:麦伟贤)

    39健康网( 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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