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生 找医院 查疾病 症状自查 药品通 健康笔记

“齐二药”案一审判决各方反应强烈

2008-06-30 09:55:00
栏目关注:
核心提示:“我们的态度很明确,一定要上诉。”6月27日,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称中山三院)一位负责人说。

  中山三院:一定要上诉

  广东医药保健品公司:考虑上诉

  此前一天,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医保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金蘅源公司)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赔偿原告350万余元(见本报6月27日第1版)。

  “全国医务工作者都在高度注视本系列案的依法公正审判,而法院的判决不仅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严重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感情,势必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广大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司法正义和诉讼法治。”中山三院在发给记者的书面材料中称。

  据报道,一审判决后,除一名原告的代理人表示“一点意见都没有,不上诉”外,多名原告及其代理人均以判赔额度过低为由表示上诉。被告一方,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表示考虑上诉。

  “患者是无辜的,我们深表同情。事件出现后,医院及时组织抢救。中山三院作为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齐二药’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在全国范围的使用和防止其难以估量的危害方面功不可没,并得到了广东省委、省政府、卫生部的高度肯定和赞扬。”中山三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对一审判决感到震惊,难以接受。我们觉得,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根据中山三院提供给记者的材料,该院认为:首先,法院判决认定中山三院与其他被告承担共同连带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模糊了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而且,法院判决明确表示本系列案不适用《药品管理法》,而《药品管理法》恰恰是规范药品生产者、经销商和医院各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次,法院以《产品质量法》第43条为依据,对本系列案所有被告均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是片面、孤立地理解与适用《产品质量法》。在确定产品损害归责原则时,必须整体全面理解和适用该法第42条和第43条的法律规定,法院仅仅适用第43条是错误的。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在诉讼中已经证实对假药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并且指明了药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中山三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中未对此提出符合法律逻辑的分析论证,即否定了对第42条的适用。

  第三,对于使用了假药但未能证实其损害与假药有关的原告,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承担原告60%的经济损失,但没有指明如此判决的明确法律依据。

  第四,判决没有就患者的医疗费作出正确的认定。患者的医疗费应包括两部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和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而一审判决中仅明确了患者自行支付的部分,对中山三院垫付的部分没有任何提及。因此,一审法院对患者医疗费的事实审查认定不清,遗漏了重要部分未予判决。

  此外,2007年8月,一审法院在追加了假药的生产者和批发企业后,在庭审中曾将本系列案的案由更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在当事人提出强烈异议时仍坚持不改。此次宣判时又将本系列案的案由改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但未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连带责任是指各被告之间不分主次

  将医院定性为药品销售者影响深远

  “齐二药”案的民事索赔部分可谓一波三折。今年4月29日,在“齐二药”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公开宣判。5名被告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与刑事部分的快速处理相比,民事索赔部分一推再推。原本应在去年9月29日前审结,后经天河区法院院长批准,延期6个月。稍后,天河区法院向广州中院申请了第二次延期,期限是3个月。在经历一年多的漫长等待后,6月26日上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一审宣判。

  据介绍,天河区法院当天共宣读了11份判决书。判决的观点和依据主要有4个。一、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齐二药公司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二、本案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虽然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二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公司进行追偿。四、对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针对法院的上述判决,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童云洪律师说,医药公司是药品销售者,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医院是否也属于药品销售者,法律界对此争议一直很大。有人认为,医院药品差价为国家政策规定,不完全依据市场规则而受政策控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药品销售者。有人认为,既然医院药品进价与对患者的收费有差价,就是药品销售者。本案法院将医院定性为药品销售者,构成一审判决的关键点,影响深远。另一关键是法院认定的侵权责任承责形式。法院认定医院是药品销售者,即适用民法通则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责形式上,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四被告对原告均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齐二药公司是生产涉案药品的责任人,应为损害赔偿的最终承受者。另外三被告则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

  据介绍,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各被告之间不分主次,对全部赔偿无条件地承担责任,患者可向任一被告主张赔偿。法院判定被告连带责任是对患者最大的保护,因为要求谁来赔偿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患者手中。目前来看,以350万元的赔偿额度,医院和销售商均有能力赔偿,但据一位参加庭审的人士透露,患方代理人倾向于医院赔偿。

  中国医院协会:

  医院是诊疗场所,不是药品销售经营企业

  全国人大代表陈海啸:

  对判决中有关医院责任的认定感到不理解

  据悉,自2006年7月假药受害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之后,“齐二药”引发的民事索赔系列案件一直为医务界所关注。在等待裁决的过程中,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曾公开表示,要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药厂造成的损失是不公平的。中国医院协会认为,医院是为患者提供诊疗的场所,不是药品销售经营企业,不应该为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责任。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表示,假药案发生后,医院把病人健康放在首位,先行垫付医疗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抢救病人,对病人是负责任的。如果仍然追究医院责任,以后医院和医务人员会不会担心被追究责任,而不再上报药品不良反应?“这一点令人担忧。”

  “我对法院全力维护患者权益的行为表示欣慰,但对判决中有关医院责任的认定感到不理解。”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6月2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齐二药”事件的演进过程看,各方责任并不相同,“患者是假药的直接受害者,医院是间接受害者。”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由药监部门负责监管药品质量,医院没有对药品真假进行分辨的义务,“医院也不是药检所”。从购药渠道上看,医院是按照国家规定采购药品的。从损害原因看,并不是医院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而是因为生产厂家药用辅料造假导致的结果。按照罪行自负的原则,应该由违法的生产厂家承担责任。“现在来看,作为受害者的医院很有可能成为患者首选的索赔方,因为医院是国家的,跑不了。一旦出现这样的结果,无论从道理还是感情上都让医方难以接受。”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获得认证的药企生产假药,医疗机构因用药而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其实是代人受过。由于我国医疗行业没有执业风险赔偿基金,数百万元赔款一旦被判决支持,又找不到涉案的齐二药公司,谁来埋单?尽管医院可以通过药品加成获得一定利益,但这是“以药养医”用来弥补医疗技术收费的缺口,在医院的成本预算及核算中,并没有考虑诉讼费用。“这种费用支出可能会通过医疗行为再转嫁给患者,最终可能使患者成为药物不良反应纠纷埋单的主体。”

  河北省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副院长李炳茂认为,就本案而言,假药导致患者受到伤害,责任很明确,生产假药的药厂难辞其咎。但是,对于一般的药物不良反应,如果各方难以界定责任,谁来赔偿受害的患者?因此,政府除加强监管外,还应重视有关专业执业中存在的固有风险,参照发达国家,建立各种风险基金。一旦出现患者因为药物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可从基金中予以补偿和救助。

  “齐二药”哪去了

  据悉,“齐二药”假药系列民事索赔案发生后,作为一个法人单位,齐二药公司只在2006年9月在法庭出现过一次,随后缺席了所有的庭审。记者6月27日致电该公司所在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有关部门,对方称这家公司已不存在,而其在114查号台登记的电话号码也已被注销。据网上流传的信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案发后被有关部门查封,吊销药品生产证书,已破产。记者随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现,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仍然存在,其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到2010年才到期。有关该公司的信息同时表明,公司获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有130多种,其中第18种是“亮菌甲素注射液”——正是这种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假辅料,酿成数人伤亡的惨剧。

(责任编辑:龙彩霞)

39健康网(www.39.net)专稿,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

39健康网专业医疗保健信息平台 优质健康资讯门户网站  

中国领先的健康门户网站,中国互联网百强,于2000年3月9日开通,中国历史悠久、规模最大、拥有丰富内容与庞大用户的健康平台。多年来,在健康资讯、名医问答、就医用药信息查询等方面持续领先,引领在线健康信息,月度覆盖超4亿用户。

特别策划
热门问答更多
推荐医院更多
举报/反馈
链接地址:*
举报内容问题:*请选择举报类型
原创文章链接:
其他理由:
更多问题及建议: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