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含城中村)、县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一般为350米。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守信企业的零售或者连锁企业新开门店,视同一区域内药店数量、现有药店经营管理水平及服务人口等情况,可适当放宽距离至80米左右;零售连锁企业在城乡接合部、县以下乡镇(村)新开门店,原则上不受距离限制。
新开办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药店,须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经营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执业药师。并且,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药品零售企业;城区大型综合超市内原则上只设置1个具有处方药销售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同时,药监部门鼓励大型规范连锁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间兼并、资产重组,鼓励在社区和乡村及偏远地区设置药品零售企业。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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