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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路漫漫 邮政物流上下求索

2010-08-04 14:20:0039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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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邮政医改药品物流配送项目”近日正式启动,使业界再次把关注给了“第三方物流”,这会不会代表我国基本药物配送模式的一种方向?第三方物流作为医药行业一种新型物流业态,被称为“第三利润源”,因此一经出现,就掀起一番又一番热议,成为一种时尚。

  运用邮政进行药品物流配送内蒙古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中国邮政目前拥有由4.6万余辆汽车、481节火车邮厢、10架飞机、201个邮件处理中心、5.7万个营业网点,组成了强大的运输处理网络。追溯发展,邮政进入药品的配送已经有近10年的探索,我国的云南、黑龙江、吉林、湖北、陕西、山东、浙江等省的邮政物流公司纷纷与药企合作,开展药品配送等服务项目,2006年宁夏的探索为邮政的医药物流带来了一个春天,中国邮政物流把医药列为其同城配送的重点业务项目。

  邮政进入药品配送领域,发展第三方物流的探索,只要是发挥市场机制,保证药品质量,不影响药品用药安全、能够增加配送效率、降低配送成本,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药品作为关乎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商品,通过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必须符合药品配送的规范也是必须的,山西“疫苗事件”就凸显了药品专业配送的重要性。

第三方物流路漫漫   邮政物流上下求索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对于企业仓储设施的建设,根据国家规定,既可以自建,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解决。由此可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是有政策依据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为保证药品在配送环节的质量, 国家同时规定了从事医药流通的企业,其基础设施以及物流管理必须符合GSP要求,如:面积、设施、设备、区域的划分、质量管理状态、温湿度、信息化、安全、检验设备、冷链要求、危险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管理、效期管理等,这就是政策的界限。邮政物流要想进行药品物流配送自然一定要达到此门槛,否则将面临着政策压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关键在于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策解决药品流通管理上的盲区。目前对医药第三方物流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准入原则的缺失使许多先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无计可施,这是制约医药行业第三方物流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物流振兴规划》和《药品流通十二五规划》都有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的表述,可是并没有相关的政策细则进行保障。宁夏邮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遵循物流市场运作规律,从专业队伍建设、运营模式改造、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改革,一是引入专业人员;二是完善经营资质;三是严格GSP规范;四是优化配送网络。此探索值得借鉴

  日前安徽、江西等省份都在大力打击、解决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问题,利用邮政等渠道销售假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邮政等第三方物流参与药品配送,而不进行有效监管所存在的隐忧。可细细想来,这实质上并不是邮政物流的错,不能因此就否认邮政不能进行药品配送,就尤如通过邮政运送毒品,继而否认邮政物流的价值一样滑稽,

  我国医药第三方物流处于起步阶段,就连目前第三方物流极其发达的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医药第三方物流配送的比例也仅仅为20-30%,虽然按照此标准医药第三方物流大有发展前景,但是在政策、环境、物流技术、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制约下,要实现上述目标可能并不会很快,第三方物流路漫漫且修远。

  盲目鼓励或反对医药第三方物流,而不去做医药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区分和法律界定的做法都是不合适的。像宁夏邮政经营模式的实质与目前的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并没有任何区别,如果把它当成是医药第三方物流的典范,而大呼探索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新模式,那就是大错特错了,邮政物流将上下而求索。

(责任编辑:黎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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