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7月25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对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
《意见稿》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起草,共6章26条。该《意见稿》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法制司、医政医管局、驻委监察局,各单位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正式的发布日期并未明确。
无证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称执业医师行医。《意见稿》除了强调监督机构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还指出,“对有确切来源的群众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卫计委在公告中表示,《意见稿》对加大无证行医打击力度,明确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权限职责,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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