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女子吴丽(化名)在儿子出生后,发现其晚上常常尿频、尿不畅,到医院检查,儿子竟然没有左肾。而在怀孕6个月时,吴丽曾到医院做过产检,当时的四维彩超检查结果是“双肾显示”。吴丽因此对当初做产检的医院提出了质疑。
据《南充晚报》报道,产检医院回应称,孕检时胎儿只有6个月大,有可能在后来的发育过程中出现畸变,两个肾融合在一起了。而且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吴丽的儿子出现“单肾”的情况,不在妊娠16-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6大畸形范围内。
同时,医院称曾把吴丽的血液寄到华西医院作唐氏筛查,结果表明胎儿出现畸形的可能性比较大,当时华西医院曾给她本人发送短信,建议到华西医院做羊水穿刺,但她出于费用考虑并没有去。
12月3日,经过南充市嘉陵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产检的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给吴丽一次性经济补偿1.5万元。
“出于人道主义”
医院不认为自己有过错,却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节下,“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经济补偿,该产检医院不是个例。
使用关键词做网络检索,轻易就找到了多起相类似案例,均是发生纠纷后,医院不认为自己有过错,但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最后对患者做出所谓“人道主义补偿”。
2014年12月,《南方日报》的报道《6次协调终化解医疗纠纷》,院方不存在过错,但基于人道主义同意为乙方支付一半的尸解费;
今年5月16日,《基层医师公社》发表文章《村医赔8万,主要因为疏忽了这两件事……》;
今年5月28日,巴中市司法局公示“成功调解一起医疗纠纷”:医院建议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诊断,但家属不同意。最后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下,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助家属人民币5万元整。
四川巴中博济医院工作人员告诉《医学界》:他们做出补助只是出于心善。但对是谁先提出补助等具体调解信息,该工作人员却不愿透露。
医院无过错,却要补偿患者?
今年10月1日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郭燕红副局长在该条例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
对于医院无过错却要进行人道主义补偿的调解结果,北京市东城区医疗调解委员会主任穆苏红告诉《医学界》,“无过错的情况下医院愿意给补偿,常常就说是出于人道主义,其实这只是一个说辞,背后是医院选择了息事宁人。医调委作为第三方,我们也只能平衡各方的利益,所谓调解,也就包含了‘妥协’。”
但是这种做法会不会造成医疗纠纷调解面临“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局面?穆苏红认为,“在一起具体的纠纷中,我们关注的是如何了结纠纷。当然我们不主张无过错补偿,但是这里面还有一个公平原则。”
资深医疗律师张勇也认同这种说法,他认为,这两例纠纷中的“补偿”≠“赔偿”,赔偿带有惩罚性,而补偿具有补充性,是出于人道主义对受损失方进行的一部分弥补。虽然法律上没有人道主义补助的说法,“但是这种医疗纠纷的补偿在法律上适用的是“公平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平原则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有具体体现:“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医疗纠纷中,则是考虑到患方的弱势地位、医患双方对于损害的预见性以及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穆苏红补充说,“现在的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这个是以后处理这类纠纷的一个方向。”
而如东县医调中心副主任秦健却对这种“人道主义补偿”持反对意见,民警出身的秦健以12年里调解上千起医患纠纷零反悔、结对帮扶困难患者献爱心的事迹登上中国文明网今年4月份的“中国好人榜”。
以巴中博济医院的调解案例为例,他表示:根据公示内容,患者的死亡与医疗过程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並无不当之处,争议发生后建议尸解,家属又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患方承担。“给予五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我认为数额偏大,如果患方家庭确实困难,可以通过政府协调,由民政等部门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机构给钱会造成误导,医院不是福利院,我认为原则问题不能让。”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三甲医院医患办主任认为,医院无错却给补偿“不应该成为一个常规操作,违反依法依规解决的基本原则,和现在解决医患纠纷的大环境和大方向是违背的。但是在现在的社会大环境下,有时候不得不采取一些妥协。
“您作为医患办主任,会接受这种调解结果吗?”
“得分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我们不接受这种调解结果,都要依法依规处理。如果患方确实很可怜,出于同情也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我们不鼓励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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