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终审宣判,除了患者周某一家的获赔金额因一审时计算错误而改判外,其他各受害人家属的获赔金额均维持原判。针对中山三院上诉认为医院只是假药的使用者而非销售者的意见,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属假药的销售者。

  一审:各方赔患者350万

  2006年4月,中山三院发现多起疑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事件,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注射过“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1名受害人(其中9人死亡)及家属将用药的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药品生产商齐二药一同告上法院,索赔总额高达2000万元左右。

  今年6月26日,天河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公司赔偿各受害人的损失共计350万余元,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提出上诉。

  终审:只更正了一处金额

  中山三院上诉认为,他们既不是营利性机构,也不是药品销售者,又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所谓销售就是卖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将假药卖给了患者,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另外,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药物过程中,利用买卖差价获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受害人的死亡是涉案假药所致,并无证据证明患者的自身疾病和中山三院的医疗行为也是致死原因,故医保公司的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11件索赔案中,有10起案件被法院维持原判。只有涉及患者周某的案件中,因一审判决将医药费48371元误作2817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做出了更正。

(责任编辑:陈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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