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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考生因检出乙肝携带遭淘汰 诉医院侵犯隐私权

2012-01-12 08:21:00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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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西安市公务员局以李丰“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为阳性,会传染给其他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为由,取消了李丰的录取资格。李丰认为两家体检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对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等医院提起了诉讼。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0年,陕西西安某大学毕业生李丰(化名)在参加陕西省公务员考试时,因体检环节被检测出“乙肝携带”而无缘报考职位,他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等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考公务员总分第二 检出乙肝携带遭淘汰

  昨天上午,持续了将近四个小时的二审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的李丰一直和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他说,对于案件日后的发展自己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李丰:现在应该说是很平淡的看待这个事情,我觉得既然走法律程序了,就让法院来审判。如果法院审判是合理的,程序是合法的,我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如果是我认为不公正,我就接着申诉,接着走法律程序。

  在2010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中,报考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李丰,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的成绩进入了体检环节。但西安市公务员局最终以李丰“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为阳性,会传染给其他人,不适合过群体生活”为由,取消了李丰的录取资格。

  国内第一起涉及公务员考试索赔案件

  之后,李丰认为两家体检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对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等医院提起了诉讼。这起纠纷,成为了国内第一起涉及公务员考试的索赔案件。李丰的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张麦昌说,一审时他们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点:

  张麦昌:确认被告医院侵犯了被告的人格权,具体来说就是隐私权,以及平等就业权;第二就是要求赔偿物质损失一万块钱,精神损失10万块钱;第三就是请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称未侵犯原告隐私权

  除了取消了赔偿物质损失的诉求之外,李丰在二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变化。对于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原被告双方一直从一审争论到了二审。被告代理人之一、西安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斌认为,医院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张耀斌:操作侵犯隐私权一般指的是,你把它的隐私向不相关的人员或向大众公布了。而这个不是侵犯隐私权,是正常的。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手册上面有规定,体检表应当由招录机关统一管理,通知考生体检结果,招录机关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招录机关是公务员局,既然是要由他来统一管理,医院肯定是要把结果交给他。

  原告律师称检测乙肝规定早已被废止

  但在原告代理律师张麦昌看来,医院与公务员局之间的受托关系并不能成为体检医院推脱责任的借口:

  张麦昌:医院认为他们是一种受托行为,所以这种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承担,我们认为,受托行为也必须是合法的,只有合法的受托行为,责任才能有委托人承担。非委托人不承担。

  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于医院检测乙肝的法律依据也有不同的理解,医院方面认为他们体检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而原告代理人张麦昌则认为这一规定早被废止:

  张麦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应该已经废止,因为后面有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还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这些都已经明确规定了不能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当事人:歧视是一堵墙 败诉将继续上诉

  这次庭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李丰能否维权成功依旧不得而知。打了一年半的官司,李丰坦言,这场纠纷让自己身心俱疲,但他仍旧表示,如果二审败诉,他还会接着上诉:

  李丰:歧视是一堵墙,可能一个机构、我一个个人、一个团体他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有更多的人能参与到这个(反歧视)中来,然后大家一起去反对这个歧视,尽管我本人不是真正的乙肝携带者,但我不希望这样的歧视再发生。

(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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