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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子性侵朋友幼女3年 损害身心判14年

2011-03-04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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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台湾嘉义县黄姓男子利用受小学同学委托照顾其女儿的机会,进行性侵害,时间长达3年多,次数达逾170余次,其中9次得逞,嘉义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全案可上诉。<br>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嘉义县黄姓男子利用受小学同学委托照顾其女儿的机会,进行性侵害,时间长达3年多,次数达逾170余次,其中9次得逞,嘉义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全案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决书指出,被告黄姓男子与被害人父亲是小学同学也是朋友,因被害人父母离异,加上其父亲长期在外,于2003年6月起,便就近委托黄姓男子照顾当时就读小学的被害人。

  黄姓男子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未能理解两性互动关系,以提供糖果、金钱取得被害人信任和依赖,进而灌输被害人接受男女肌肤相亲,让被害人听从摆布,于2003年6月至2006年10月止,以每周1次频率,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或强制性交行为。

  判决书表示,黄姓男子对被害人强制性交得逞9次、强制性交未遂170次,被害人于2006年11月搬家才未继续受害,后因被害人于2010年就读国中期间,因年幼性侵创伤,而有自杀倾向,案情才被曝光;黄姓男子坦承犯行。

  判决书说,审酌黄姓男子乘被害人年幼可欺,性侵害时间逾3年,戕害被害人身心甚巨,造成其无法平复伤痛,所为毫无人性,令人发指,虽坦承犯行,惟未达和解,判处黄姓男子有期徒刑14年。

(责任编辑:陈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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