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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KTV消费被老鼠咬伤获赔4000元

2011-11-04 15:31:00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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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8日晚,海口市民张女士在一家KTV进行消费时,被一只突然窜出的老鼠咬伤大腿侧,导致张女士误工近一个月。日前,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在一审支持了张女士的部分索赔要求。

  当事人:老鼠突然钻进裤子咬人

  原告张女士表示,2011年6月8日23时许,她与朋友在上邦百汇城某KTV305号包厢消费,一只老鼠突然窜出,钻入坐于沙发之上的张女士长裤内,将她的左大腿内侧咬伤几处,当时,张女士受惊后一度晕厥过去,在朋友帮助推拿下方能恢神智。

  随后,KTV的负责人闻讯赶到305房处理事故,并要求张女士到卫生间接受其女职员对伤情的检查。张女士在情急无奈下,只得跟随女职员到卫生间让其进行检查。

  由于卫生间空间狭小,张女士在解下裤子时,不料刚买不久的价值为2198元的某品牌手机从裤兜理滑出掉入一旁的蹲式马桶内,彻底损毁。

  事发后,被告女员工“阿华”带着原告赶往医院检查,由于是深更半夜,辗转了几处均无医院接受此类病情的诊察,后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处理。

  6月9日,张女士前往海口市秀华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治疗,该服务站诊断:1、鼠咬伤;2、按时接种疫苗;3、休息28天。随后,张女士因伤口疼痛致使精神恍惚,时常伴有发热、头痛、惊惧等现象,并担会因此而引起其他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按医嘱在1个多月内间断5次前往服务站接受狂犬疫苗注射,不能上班达1个月,不少医疗费,同时耽误一个月的误工费。为此,张女士提出了共计9286元的索赔要求。

  KTV经营者:索赔缺少法律依据

  被告的KTV经营者在答辩中称,对于张女士大腿上所谓的鼠伤是否存在不清楚,是否是在KTV内被老鼠咬伤也不清楚。除张女士主张的医疗费,所谓的手机款2189元、误工费3098元、交通费24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手机掉进便池,且没有提供买机发票和保修卡。

  KTV方面称,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有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张女士的鼠伤是否客观存在,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且所谓的鼠咬伤,并未给张女士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尽管在本案基本事实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于张女士曾经在KTV出现过,曾经是KTV的客户,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无论张女士的医疗费是否真正发生,KTV方面也同意承担起1750元的医疗费,但对其他主张,因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KTV方面不予负担,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23时许,张女士与朋友在上邦百汇城某KTV305号包厢消费,一只老鼠突然窜出,将张女士咬伤。事发后,被告女员工带着张女士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处理意见为“1、肥皂水清洗伤口;2、建议卫生防疫站进行狂犬疫苗等处理”。2011年6月9日,张女士前往海口市秀华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治疗,该服务站诊断:“1、鼠咬伤;2、按时接种疫苗;3、休息28天。”期间,原告花去医疗费1750元、交通费240元。张女士为海口龙华某家具店销售员。

  龙华区法院认为,张女士在KTV包厢消费时,被老鼠咬伤,KTV方面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张女士主张的医疗费1750元、交通费240元,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张女士提供的公司收入证明未被法院采信,且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女士的手机掉进便池,法院最终判决海南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女士支付医疗费1750元、交通费240元、误工费1668.65元,共计3658.65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张女士对于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廖颖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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