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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文!公立医院“兼职合同”将出现

2019-06-14 00:00:01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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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下面我们将《意见》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和大家分享

  今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促进社会办医的发展又提出了一批支持政策。

  下面我们将《意见》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和大家分享如下:

  一、制定医生“兼职合同”范本,公立医院管理者压力来了

  首先值得行业欢呼的是,本次十部委联合下发《意见》明确提出了——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在职医生不能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直以来是行业的硬伤,影响了医师资源的自由流动。早在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修订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虽然《实施细则》删除了限制在职医生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理论上在职医生是可以申办医疗机构的,但是由于后续并没有顶层相关文件的支持,所以大部分地区还没有放开在职医生可申办医疗机构的口子。

  小编很多在职医生朋友到当地卫计局咨询是否可以申办医疗机构时,得到的回复也是“没有文件支持”;很多医院的管理者也表示,在没有明确规定医生兼职后的工作量、责权、福利待遇等情况下,医院也没办法让医生出去做“副业”。

  近年,虽然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办医,鼓励医师自由流动,但文件多停留在“鼓励在职医师.....”的字样上。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意见》明确地提到“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允许”二字给所有中国医生带来了职业发展新契机。

  那么如何解决兼职医生和主要执业医疗机构之前的劳动关系?

  《意见》要求: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明确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

  《意见》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医生申办医疗机构,并有后续的一系列落实措施,这对公立医院管理者来说也是一个挑战,在医疗资源原本不足的情况下,更多医师多点执业了,医院原有的业务谁来做?

  二、简化准许审批服务,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意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部分内容如下:

  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

  设置20张床位以下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2020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出台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配套政策。

  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三、优化医保!6个月可进医保定点

  《意见》不仅简化了社会办医的审批环节,还对医保管理服务进行优化。

  《意见》提及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从开办到拿到医保定点资格有望只需6个月,这个速度对资本是有很大吸引力的。

  四、这些类型的社会办医,大有所为

  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一直以来还是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那么在国家鼓励社会办医的大背景下,社会办医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今天,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提到一些可能大有所为的社会办医机构,可为社会资本提供一个参考,他表示:

  社会办医是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可提供基本医疗卫生的服务,主要提供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比如,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康复、护理、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将大幅增加,为社会办医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另外,在一些紧缺专业领域,像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眼科、医疗美容等,社会办医也大有可为。有的社会办医已经在这些领域建立起学科优势,形成了品牌影响,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还有,一些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像医学检验、血液透析、医学影像等等,也是社会办医可以重点布局的领域。

  五、诊所月收入小于10万元,或免征增值税

  《意见》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月收入在10万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同时,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社会办医税收的优惠政策落实后,可以进一步降低社会办医的运营成本,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发展。

  截至2018年底,我国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达到45.9万个,占比46%;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1万个,占比63.5%。社会办医的人员、床位、诊疗量占比均保持稳定增长。

  总的来看,无论从审批、医保定点,还是政府购买服务上,国家都对社会办医给予了大力支持,随着社会办医扶持政策与公立医院的趋同,将推进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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